連同僚都騙!十軍團中士這方式詐12官兵14萬元 下場出爐
陸軍第十軍團機械化步兵吳姓中士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謊騙12名同僚「溢領的戰鬥加給需繳回」詐得14萬餘元用來個人投資,臺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陸軍第十軍團機械化步兵吳姓中士涉嫌在兼辦人事及財務業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謊騙同連隊12名官兵「溢領的戰鬥加給需繳回」詐得14萬餘元,並用來個人投資;臺中地院審酌,吳男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且情可憫恕,3度減刑後依12項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可上訴。
吳男是203旅副班長並自2021年8月起兼辦人事與財務業務。前年3月至10月期間,吳男假訓練班隊名義,向同連隊12名官兵謊稱其「溢領戰鬥加給需繳回」,12人因不熟加給規定信以爲真,便按照要求將款項匯給吳男。吳男共詐得14萬5182元,用於自己投資熱門商品以賺取差價。
直到國防部清查近5年曾受「短期班隊」訓練紀錄但仍支領戰鬥加給的現役人員及其溢領金額,受騙12人在查對薪餉及、互相詢問後才發現被騙,向上通報揭發,並由檢察官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臺中地院認爲,吳男利用職務之便,謊騙12名官兵以爲參訓多領取的戰鬥加給需要繳回,佯稱將由代爲收取以便層轉預財組,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臺中地院審酌,吳男身爲公務人員卻不知廉潔自持,爲貪圖小利,藉此從中詐取財物,所爲影響國民對於公務機關廉潔之信賴,行爲不可取。但吳男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尚具悔意,且其所犯的每筆款項5萬元以下,綜合考量犯罪情節顯可憫恕,認爲7年判刑仍過重,3度減刑後依12個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