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鴻慶快評》曹興誠私密照,真的會怎樣?
以法論法,散佈曹興誠私密照,謝寒冰的言論自由,實比曹興誠的名譽權、隱私權更值得保障,這也纔是民主社會的價值體系。(中時資料照合成)
立委徐巧芯罷免領銜人曹興誠,被名嘴謝寒冰公開,與大陸籍女子之親密照,曹興誠先指是AI合成,後來承認「不知道從哪裡弄來了我以前的一些私人照片」、「(照片)真的又怎樣?你是誰?你有什麼身分資格任意散佈我的隱私? 」
如果照片是真的,謝寒冰可能涉及怎麼樣的法律責任?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衆,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爲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爲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如果私密照僅涉及曹興誠個人的私德,謝寒冰有觸犯誹謗罪之嫌。
其次,刑法第319之3條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佈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曹興誠被公開的私密照,是否屬於刑法第10條第8項之性影像(性交行爲,性器官、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其實頗爲牽強,但就算這些是性影像,謝寒冰是否「無故」散佈,也值得討論。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爲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劃下一道清楚的界線:「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通常言論自由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也就是說,「無故」散佈的解釋,還是與誹謗罪類似,要回到公共利益的權衡。
曹興誠是自願進入公衆領域的公衆人物,其名譽權對言論自由應爲較高程度之退讓。他長年主張抗中保臺,領銜罷免在野黨立委,但私生活卻與大陸籍女子有親密互動,這當然會影響公衆對曹興誠是否「說一套、做一套」的評價,而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
因此,散佈曹興誠私密照,謝寒冰的言論自由,實比曹興誠的名譽權、隱私權更值得保障,這也纔是民主社會的價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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