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2年過年返曾祖父家激戰國中表妹 色男還要她視訊露下體
連2年過年返曾祖父家激戰國中表妹 ,色男還要她視訊露下體。(圖:shutterstock/達志)
花蓮一名男子阿勇返鄉過年與親人團聚,見到未滿14歲的表妹小美年幼可欺,竟在連續兩年春節期間,誘騙表妹和自己發生性關係,甚至在返回北部工作後,還透過視訊,指名要表妹要自拍下體供他觀賞,法官審理後,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因雙方以80萬和解,因此諭知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接受法治教育五場次
判決書指出,阿勇分別於110年及111年農曆過年期間,在小美曾祖父家之房間內、附近之倉庫內,發生性行爲。北返工作後,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要求小美以視訊方式拍攝自身裸露生殖器影片供他觀賞,事後遭到家人發現提告。
法官調查後發現,小美表示視訊是自己要拍下體給阿勇觀看。法官審閱兩人對話紀錄,發現阿勇傳訊給小美問到,「要不要視訊一下啊,錄影給我看,快點。」小美回,「我在廁所,只是我怕爸媽發現。」
阿勇又要求,「褲子脫到膝蓋,然後腳擡起來,xx掰開,快點啦,打過來),小美也回,「好、等我一下喔」、「喔喔喔好啦」,因此阿勇單純詢問小美意願,女方也直接應允,未見阿勇有任何積極介入、加工手段等勸誘方式,當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所定「製造」少年之性影像。
法官審理後認定,阿勇對未滿14歲之少女爲性交犯行已違法,念及男方坦承犯行,並與小美及父母成立調解,賠償新臺幣80萬元,堪認男方已努力彌補其過錯及對少女所造成之傷害,深具悔意此,因此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接受法治教育五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