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僱主年齡歧視45歲以上求職者 最高開罰150萬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條文明定僱主對求職或受僱的45歲以上民衆,不得以年齡爲由給予差別待遇,若違反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提到,爲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尌業,保障經濟安全, 鼓勵世代合作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尌業權益建構友善尌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文明定,中高齡者是指45至65歲民衆,高齡者則是逾65歲以上民衆;僱主不得以年齡爲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衆發現遭僱主年齡歧視,可向各縣市勞動局處申訴。

條文規定,僱主不得因中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僱、調職。若企業對中高齡者年齡歧視,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僱主調職或解僱,可處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勞動部也應公佈有年齡歧視的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條文也規定,僱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 ,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尌業環境。此外,中央主管機關爲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 ,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國民也有延長職業生涯趨勢,由於現行法律保障不足,希望透過中高、高齡就業專法,保障經濟安全,提升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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