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擋救護車、消防車致死最高罰9萬元並吊照
過去曾發生民衆擋救護車,導致延誤就醫的案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若遇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因而致人死傷者,將處以6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2010年12月曾發生一名蕭姓臺大博士生刻意阻擋新店消防分隊的救護車,還比中指示威,導致病患到院後隨即宣告死亡,引發各界爭議,此案被稱爲「中指蕭」事件。
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鄭麗君等人提案,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若不立即避讓因而造成相關救護人員或他人等,致傷或死亡者,對於此等惡意擋車致相關救護人員或其用路他人受傷或死亡者,應該加重其刑、予以吊銷駕照,並提高罰款金額,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交通委員會也初審通過,阻擋救護車、消防車等致人死傷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