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攜2子女尋短幸經路過騎士搭救 法官認不宜輕縱判5年4月

鍾姓男子離婚後將10、11歲2子女接回臺中住,因經濟不佳而心生厭世,今年1月7日南下臺南旅遊後在轎車內尋短,期間子女醒來哭鬧,路過機車騎士聞到燃燒味道上前搭救,他及子女才倖免於難。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5年4月。

檢警調查,鍾因經濟狀況不佳而心情低落,致有厭世念頭,原想先帶子女至臺南旅遊,並在旅程結束後輕生,但慮及子女將頓失所依,因而萌生帶着子女一起死的念頭。

今年1月7日0時21分許,他在臺南某民宿停車場將緊閉車門窗後尋短,但因子女有點醒來,擔心影響民宿生意,他開車離開,路過機車騎士路過聞到燃燒味道,經查看後發現子女哭鬧,3人先行下車,鍾在一旁安撫。

10分鐘後,鍾等人再度上車時,隨即看見有大量濃煙從車內竄出,騎士立即騎車上前敲擊駕駛座車窗,並拉開駕駛座車門,開啓左後方車門,讓1小孩下車。未料,鍾見狀即駕車搭載另名小孩離去,騎士騎車在後追趕,直至東區莊敬與東平路口,發現鍾將車停在該處,即上前勸說安撫鍾,小孩則自行下車,直至警方到場處理。

鍾于于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律師說,鍾獨自承受婚姻、工作及家庭上壓力,在跟妻子離婚後,將兩名未成年子女接回同住,同住期間也悉心照顧子女,但因他聽聞父母欲變賣房子,擔心其債務尚未償還下,沒有餘裕可以租屋,恐面臨與兩名未成年子女無處安身,所以焦慮症狀越發嚴重而無法控制,一時失慮而犯案。

律師表示,鍾素行良好,倘科以殺人未遂罪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顯有情輕法重之憾,另請審酌他事發後即遭羈押,無法與子女面對面表達歉意,說明他當下的心路歷程,請求法官酌減其刑,使他得以陪伴子女成長。

合議庭認爲,鍾固然經濟狀況不佳,惟其父母平時會協助照顧2子女,並非已走到窮途末路,況且子女於案發當下,分別已年滿10、11歲,對於外界事務已有自我想法、認知能力,與襁褓中嬰兒或學齡前兒童有異,且經歷本案後,對於其未來成長、發展將造成影響勢必甚鉅。同時,2人於案發後出現逃避、不滿、抗拒的負面情緒,可能對將來生涯與人格發展產生負面不良影響,並無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情。

合議庭指出,鍾因家庭經濟困窘,萌生輕生念頭,未慮及2子女爲獨立生命個體,竟欲結束自身及2子女性命,絕非可取,不宜輕縱,所幸經路過騎士發現並阻止,幸能即時發覺後報警處理,2子女並未成傷,並考量鍾均坦承犯行,可見悔意,依法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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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指出,鍾男因家庭經濟困窘,萌生輕生念頭,未慮及2子女爲獨立生命個體,絕非可取,不宜輕縱,判刑5年4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