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晟醫生遇害法律分析

據公開報道,2024年7月19日,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心血管內科發生暴力事件,李晟醫生在門診診療過程中,突然遭到一名男子持刀攻擊,致多處嚴重損傷。儘管經過多方專家聯合救治,李晟醫生終因傷勢過重,於當日不幸去世。

從僅有的視頻中可知,男子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導致李晟醫生死亡,卻仍然持刀行兇,這種不計後果的報復性刀砍行爲,可以認爲至少存在傷害的故意,又因爲導致了李晟醫生的死亡,此時該男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還是故意殺人罪還需進一步分析。若能證明該男子對李晟醫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持希望、追求或者放任態度,則該男子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該男子涉嫌故意殺人罪,否則,該男子主觀上應被認爲具有傷害的故意,若該男子對死亡結果的發生若存在過失,該男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據網上流傳視頻及相關報道,李晟醫生被砍的部位(頸動脈、肝臟等)多爲致命部位,該男子對李晟醫生死亡結果的發生至少存在放任的心態,屬於間接故意,該男子涉嫌故意殺人罪。若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實際情況中諸多細節作證該男子僅具有傷害的故意,該男子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過失,則該男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由於事件發生在醫院,且涉及患者家屬與醫生的矛盾,很多人會聯想起“醫鬧”,但並不能簡單地將此事件定性爲“醫鬧”。醫鬧通常指的是受僱於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採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並從中牟利的行爲。而在此案中,男子的行爲已經超出了醫鬧的範疇,屬於極端的暴力犯罪行爲,應依法嚴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李晟醫生遇害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讓醫院治安以及醫患關係問題再次呈現在大家的視野。關於治安方面,筆者建議醫院應加強安保人員培訓並設立安檢制度以確保醫務人員的安全。在醫患關係方面,醫患矛盾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需要社會多方面共同努力來解決。最後,生命是十分寶貴的,我們應對它存有敬畏之心,珍惜自己生命的同時也應尊重他人的生命。遵法守法,不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