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別放任選戰風景淹沒臺灣

2004年立委選戰起跑的第一天,候選人的競選旗幟早已插滿了人潮聚集的交通要道;被喻爲超級戰區的臺北市北區,人行天橋成爲候選人的最愛,五顏六色的旗子隨風飄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二○二四選戰遍地烽火,由於缺乏競選廣告母法,各地看板、廣告宛如軍備競賽,從看板密集度就可嗅出選情激烈程度;即使臺北市祭出史上最嚴自治條例,仍難阻參選人看板遊走灰色邊緣,首都尚且如此,中南部更是「五花八門」。每逢大選,臺灣風景就變了調,不僅選戰太激情、市容也走了樣。

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學校等地掛競選廣告,惟經地方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政黨使用地點,不在此限,但施行管理規則和地點授權地方政府訂立,結果除了臺北市,其他縣市根本零規則,許多資源豐富的參選人大登廣告,形成不對稱選戰。

選罷法也沒限制法定競選期前的廣告,兩年一次大選,中間一年是黨內初選,黨內初選就有看板大戰,甚至登上全國電視臺時段,等到法定競選期再「合法」登廣告,脫序的競選廣告大戰,誰敢不比照辦理?若不是政二代、富二代,素人如何光靠理想參政?

北市祭出全國最嚴的自治條例,堪稱各縣市「楷模」,但未積極執法、開罰甚少,市府雖稱只要接獲檢舉一定查,實際上心照不宣,官員豈敢開罪議員、立委,自找被選後算帳的機會?

北市自治條例新規定中,限制競選廣告應設在選舉「公佈欄」,但北市府「選舉公佈欄及管理辦法草案」仍在法務局審議,可刊多大尺寸?用紙張或其他樣態?目前都未定案,市府執法決心令人質疑。而中央母法缺乏強有力規定,全丟給地方政府,想要「乾淨選風」恐是癡人說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