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20名嫌犯管不住 境管螺絲鬆了
「海淯九號」載18男2女偷渡出境,安檢時被查獲。圖/雄檢提供
爲保全被告到案,刑事訴訟法除了羈押處分外,還有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作爲代替,爲的就是避免可疑犯嫌逃匿國外,影響後續偵查、審理。
但翻開臺灣偷渡史,大咖犯嫌案例可不少,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入內線交易被判重刑,法院裁定交保後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朱每天要到派出所報到,卻於去年九月成功潛逃,至今仍下落不明。
慶富集團少東陳偉志,交保後未依規定到派出所報到,警方事隔十五天才通報法院,但陳偉志早已落跑,六年來如同人間蒸發。
以往偷渡出境都是個案,如今卻出現涉案被告包團出海,顯見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仍有盲點,以這團偷渡客來說,若非海巡嚴加盤查,恐隨着漁船出港一去不復返,影響後續案件偵辦。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要犯棄保潛逃議題,決議強化防逃措施,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法官、檢察官也可採取科技監控取代羈押,但棄保潛逃案例仍層出不窮。
科技監控主要以有潛逃疑慮的個案爲主,如今詐團成員包船出海,可見潛逃已不分大、小咖,尤其詐團熟悉製造斷點,集體出港顯示背後恐有集團操作,科技監控能否擴大使用?強制處分的管理能否更即時?攸關國家刑罰權行使,執法單位應多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