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頭樂”衝卡進入成雅高速,逆行後出車禍,兩人當場死亡

10月12日,成雅高速公路上,一輛電動四輪車(老頭樂)開上了高速公路,並在逆行中與快車道上的一輛白色小車發生碰撞。事故致使電動四輪車嚴重變形,車內駕駛員與另一名乘客被甩出車外。相關現場視頻在網絡上傳開。

1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交警高速公路一分局獲悉,該電動四輪車系10月12日從成都蒲江東高速收費站衝卡進入成雅高速,當時該車進入收費站時,欄杆並未擡起,而是在撞斷欄杆後駛入高速道路。之後,該車逆行發生車禍,車內兩名人員當場死亡。

▲一輛電動四輪車在高速收費站衝卡 視頻截圖

據四川交警高速公路一分局相關人員介紹,該電動四輪車衝卡後,收費站工作人員曾跑出收費亭阻止,但並未追上該車,工作人員隨即報警。四川高速交警接到報警後,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制止該行爲。

記者瞭解到,該電動四輪車駕駛員74歲,乘客55歲,與之碰撞的白色小車除車身受損外,車內人員未有傷亡。交警介紹,事故車輛的行駛軌跡混亂,事故發生地點位於雅安往成都方向的車道上。目前,詳細情況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

▲事故現場視頻截圖

對於該起事件,高速公路收費站是否存在管理責任?後續的碰撞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對此,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方若盡到安全保障警示義務,則可以免除其責任;違規車輛衝卡進入高速併發生事故時,違規車輛駕駛人要承擔主要責任,若駕駛人並非車輛所有人,那麼車輛實際所有人也將承擔相應責任。

四川權濟律師事務所張昌明律師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因此,涉事電動四輪車不符合上高速的條件。此次事件中,電動四輪車還存在衝卡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電動四輪車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閆曉峰

編輯 於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