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電線短路失火釀住客熱死 「這些原因」讓檢幫屋主求情
桃園觀音區玉林路某平房去年4月間深夜,老舊電線短路走火釀災,陳姓男住客逃生不及熱休克死亡,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將郭姓屋主起訴,由於家屬對郭男好意收留陳男20餘年而不願提告,火災未波及其他建物,檢方建請法院予以緩刑或從輕。
犯罪事實指出,67歲郭姓屋主過去20餘年來,收留孤苦無依的69歲陳姓男子同住在觀音區玉林路的磚造平房,去年4月21日晚間10點37分119接獲火警求救電話,大批人車趕抵前,屋主自行逃生脫困,火勢在晚間10點51分獲控制,11點49分完全撲滅,清理火場發現陳男因逃生不及,受困高溫空間中,熱休克死亡;勘驗後發現,起火原因是廚房內的電源線短路走火。
檢方偵查時,屋主矢口否認犯行,並以「電力公司每年都會來檢查,我有安裝總開關跳電裝置,沒有人可以預料到會電線走火」等語來辯稱。經查,電線使用年限取決於個別產品品質、安裝方法、負載情況及所在環境等因素而有不同差異,因此國家標準未律定使用年限,而電線、電纜的耐用年限可能因電氣因素、電線、電纜內部進水、機械、溫度及化學等因素而無法達到預期耐用年限。
根據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指出,本案房屋爲磚造鐵皮屋頂,散熱效益不佳,屋齡久遠且配電盤電源線雜亂,所在環境及管理方式難認良好,就算使用室內配線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也將因而縮短電線使用年限;由於屋主疏於注意,未維護檢修更換在廚房內的電源線,發生短路引燃起火延燒,並釀火災。
檢方認爲,屋主對發生火災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觸犯刑法第173條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將從重依過失致死罪嫌論處。
起訴指出,請審酌陳姓被害人家屬均不願提告,而被告屋主好意收留孤苦無依的陳姓被害人居住20餘年,又這起火災無波及其他建物,屋主現也面臨住家遭焚燬的困境,屋主沒有前科,素行尚可,若被告於審理時,願坦認犯行,建請法院予以宣告緩刑或從輕量刑。
郭姓男子位於桃園觀音的平房去年4月21日深夜發生火警,造成陳姓住客逃生不及死亡,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圖/內政部消防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