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保單受益人都是她、4年金援1884萬 正宮怒告小三
廖女指控老公出軌,3份保單受益人都是小三陳女、4年多大手筆給1880多萬,怒告陳女求償,二審法官判賠40萬元。(資料照片)
分居20年之久的廖女,指控老公出軌與陳女同居共財,3份壽險保單第一受益人是都陳女,還註記「未婚夫妻」、「感情深厚」,離譜的是4年多竟轉給她鉅款733萬餘元、付卡費1151萬餘元,怒告侵害配偶權向陳女求償。一審以證據不足判駁回;二審法官認定保單及金錢往來等關係已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判賠40萬元,廖得上訴、陳不得上訴。
廖女指控,她與周男1995年結婚,老公在2020年提出離婚訴訟,她才驚覺他結婚隔年就出軌,在中市買屋與陳女同居,且3份壽險保單第一順位受益人都是陳女,還記載與陳女是「未婚夫妻」、「被保險人之妻」及「未婚妻」等關係,獲保險公司審覈過關,兩人同居共財,陳女侵害配偶權重大,提告求償。
陳女抗辯,否認同居,強調廖女夫妻婚後就感情生變,分居20多年,廖女僅因發現自己老公周男的保單受益人是她,就告她破壞婚姻。她從未提供身分資料給周,只曾因周母請託她當過保證人,保單受益人是周所指定,爲何寫上「未婚夫妻」及「妻」等,她並不知情,保單上簽名也非她親籤。
周母作證,她常去兒子住處,但不知是否與陳女同居,也沒請她當過保證人。
有保險業務員作證,覈保時詢問周男與受益人陳女關係,周只說,受益人要寫陳女,因他直覺陳女是「太太」,直接寫上「被保險人之妻」,沒覈對資料;有業務員說,周男告知陳女當受益人,兩人關係是「被保險人想要照顧之人」,但因與繼承順位不符,無法承保,經商議後記載爲「未婚夫妻」,再加註「感情深厚」。
一審法官認定從保單記載無法證明周男與陳女是否同居及達到破壞婚姻、侵害配偶權,判決駁回。
廖女不服上訴,並提出周的某銀行帳號自2016年至2020年的4年多期間,共轉入陳女的帳戶高達733萬餘元,另還支付陳女的信用卡費高達1151萬餘元,兩人有密切金錢往來。
陳女辯稱,周男委託她照顧母親,她以信用卡墊付周家人消費,代爲張羅日常生活所需。但周母在兒媳離婚官司卻作證指稱,她有時被陳女照顧,但不是長期,陳女有時到臺北看她,幫忙跑腿。
二審法官認爲,陳女未與周母同住,僅偶而探視,但周在不到5年內轉帳及墊付信用卡費金額竟高達1884萬餘元,明顯逾越一般生活開銷花費,陳女也未舉證交代。
法官審酌陳女是周男保單受益人展現兩人感情及生活緊密,在精神、感情及物質上都互相扶持及依存,已逾越男女社交正常往來、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破壞婚姻情節重大,判陳女賠償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