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退回總預算 正反可能理由一次看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立法院審查時卡關,因在野黨立委認爲該預算案無視立院上會期通過的法律和主決議,未編列健保點值、農業部公糧收購及原住民禁伐補償,故在野黨20日聯手將總預算案退回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例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6條規定,「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今年6月4日增訂第3款:「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修正理由爲,目前規定每年每公頃補償新臺幣三萬元之金額,實不符現今每公頃土地禁止使用之損失,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每年每公頃補償金額改爲新臺幣六萬元。

對於立法院因爲行政院未編足「原住民禁伐補償」,而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退回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反對及支持的可能理由,分述如下:

●反對立法院退回總預算的理由:(以下參考《臺灣智庫》今年10月8日報告)

◎《預算法》第52條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爲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本條文在說明行政機關對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要參照法令辦理,可以辦也可以不辦。因此,退回總預算案的理由,並不恰當。

◎今年6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並經原民會6月24日公佈施行,自114年起將禁伐補償金從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修法後,所需預算由21億元提高至42億元,然原民會僅編列28.1億元,未依法編足相關預算。因各機關今年5月17日前皆已將下年度概算報行政院依程序審查定案,本案發生日期在後,恐難以納入。

◎爲防爾後退回總預算案之情事再生,影響政務推動,《預算法》應增列條文,規定立法院不得退回總預算案。

●可做爲支持立法院退回總預算案,並要求行政院重新編制的可能理由:(以下參考蔡茂寅,財政法第六講,預算之編制上、下)

◎根據憲法第59條,只規定行政院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並未明定預算之「編制權」亦「專屬」於行政院。因此,在編制過程中,立法機關有無介入餘地,在憲法解釋上並非無討論空間。

◎如果給予立法機關必要的人力物力,並且妥適建立行政、立法二權之間協調機制,有效建立防弊措施,未嘗不可將預算編制權歸給立法機關,或由立法機關適度參與。

◎目前全由行政院編制預算的作法,仍有人民需求難以精確反映,資源分配缺乏制衡機制的問題。否定編制階段的國民參與,正當性有所不足。

◎美國的預算編制權爲聯邦議會,而非行政機關。因爲預算爲法律之一種,在嚴格的三權分立下,預算之作成、提案、議決,均應由立法機關行之。總統直屬之管理預算局固然專責預算之編制,但對於議會,僅屬參考資料,並無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