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眼中大法官的功能

(圖/本報系資料照)

此次大法官補提名,賴總統提名檢察官蔡秋明爲司法院長,打破行憲以來的傳統,尤其是在憲法法庭實施新制之後,令人驚訝。不禁讓人懷疑賴總統對司法院長的功能性定位爲何?

猶記得《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終止後,刑事相關條文配合修正回覆正常憲政運作,緊接着行政法制相關的法典也都回到正常立法軌道,歷經10餘年的努力纔開啓了司法改革之門。雖今日懲戒法院仍採一級二審制,但已曙光在望。

目前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的毒品、詐騙案,與人民安全休慼相關,未見銳減成效,或府方重大政策宣示,或辦案重大突破,反倒在兵源不足、國軍編現比不理想的情形下,恢復軍事審判。然現在非戒嚴時期,其法源依據究竟何所本?反對黨在立法院所提的反廢死、反戒嚴公投似已然嗅到煙硝味而爲之。執政的少數政府是否也該傾聽多元意見的主流民意?

賴清德是少數總統,民進黨在國會也是少數黨,但執政黨卻不惜動用納稅人的血汗錢發動全臺大罷免,挾執政優勢,在反對黨民代無違失,且有違定期選舉與選民有契約責任之下,不惜動員全臺宣講,導致政局浮動,可預見未來數月國會將無法好好運作。在執政黨整日高唱國家安全的同時,難道內部安定非人民心之所繫?

政府近日一連串的政令,對兩岸學術交流、演藝界言行、陸配的管制等,持續採限縮政策。早在民國87年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有關《集會遊行法》中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爲審查的規定,大法官認爲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因須「具體明確」,且須具「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不能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因而宣告該條文違憲失效。此在美國更早於1917年即已由最高法院J. Holmes法官首次確立了「明顯而即刻之危險」的司法原則。

10年後,民國97年的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再度重申禁止事前審查、不能逾越必要之程度,《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的規定違憲。大法官重申言論自由具有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應符合「比例原則」。

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的判決大幅限縮了司法院釋字585號的國會調查權,再觀諸政府近日一連串限制人民基本權的舉措,掌權者在舉「國家安全」大纛的同時,切莫忘了民主政治基本的原理原則!職司司法正義最後守護者的大法官人選,能不慎乎?(作者爲開南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