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寄丟畢業證被判賠九千”的警示

李英鋒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快遞寄丟畢業證案件,一審判決涉案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9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9月4日《法治日報》)

未保價的快件丟失或損毀,快遞公司普遍執行依據《郵政法》確立的三倍運費賠償封頂行規。由於有些快件的市場價值較高,或者對寄收件的消費者具有特殊的用途、價值、意義,因此,這樣的行規往往難以覆蓋消費者方方面面的權益損失,引發了不少爭議。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寄丟畢業證案件中,涉案快遞公司被判承擔的賠償責任遠超三倍運費。這裡包含了張某因補辦畢業證明書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在司法實踐層面對三倍運費賠償封頂的行規進行了“突破”。該案對於快遞企業完善特殊物品寄遞規則、消費者維權都有警示、示範意義。

畢業證書屬於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在各階段學校學習經歷的記載和證明。尤其是高校畢業證,更是持有人求職、參加各類考試必要的證件,直接關乎持有人的生存發展利益,重要性不言而喻。儘管高校畢業證丟失後,持有人可以申請學校出具與畢業證具有同等效力的畢業證明書,但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明顯差異,分屬不同種類的證書,具有唯一性的畢業證的永久性滅失,會給持有人造成不小的損失。

同時,受社會傳統認知的影響,持有人在求職、參加各類考試或社會活動時,如果只能出具畢業證明書而不能提交畢業證,可能會遭遇誤解、不便。這既會妨礙持有人實質權益的實現,也會給持有人帶來一定的精神損害。

寄收快件的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形成了快件寄遞合同關係,快遞公司負有按約定將快件安全、完整、及時送達收件人的義務,如果快遞公司寄遞的快件丟失、毀滅,就沒有全面履行契約義務,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盱眙縣人民法院突破《郵政法》確立的三倍封頂的規定,依據《民法典》判決快遞公司對畢業證“丟件”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對契約規則的尊重,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加公平合理。

在現實生活中,通過快遞渠道寄遞畢業證、錄取通知書、公證文書、合同、相關證明或文件、遺囑、遺物等特殊物品的情況越來越多,這些特殊物品往往都具有超出市場價值之外的特殊價值或意義,如果在快遞過程中丟失、損毀,會給消費者造成多重損害,也會給快遞企業帶來成本損失和經營風險。這起寄丟畢業證案件警示快遞企業,應針對畢業證等特殊物品建立特殊快遞機制,制定特殊快遞標準,開闢特殊運輸、寄遞通道,實施特殊的安全管理,以提升安全履約、完全履約的成功率,並提前向消費者說明、提示寄遞風險,與消費者約定快件丟失、損毀的賠償責任。

同時,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郵政、交通運輸等部門也有必要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出臺法律解釋、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產生特殊物品寄遞關係的消費者和快遞企業的權利義務,明確特殊物品丟失、損毀的賠償範圍、標準,給司法裁判、消費者維權和快遞企業擔責提供統一、清晰、權威的依據和指南。

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