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鄰日抽40支菸毒害 法官親勘駁回

臺中市陳姓男子指控鄰居一日吸菸40根毒害其生命,臺中高分院認定陳無證據,判他敗訴。圖/本報資料照

判決指出,陳姓、謝姓男子是鄰居,住臺中市大甲區,陳不滿謝在住處附近騎樓抽菸,二○二一年曾提告,後二人和解,謝賠償五千元,同意在距離陳房地十公尺以外地點抽菸。

同年四月間陳認爲又有二手菸飄進屋內,以攝影器材拍攝謝抽菸狀況,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告訴,主張謝男違反調解條件,九天之間每日抽菸四十多支「毒害」他,索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並要求謝搬離他住家範圍半徑一百公尺。

一審認爲陳指控謝有「密集嚴重持續毒害」行爲,但僅提供一段拍攝影片,影片中謝男抽菸一分多鐘,地點非法令規範禁菸場所,證據不足,判謝免賠。

陳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法官親自到場勘驗,要謝男在經常抽菸位置吸菸,再與陳男一同回到住處,雖在陳男門口聞到煙味,但進入屋內開啓窗戶約二、三分鐘,即無煙味。

二審認爲,陳提供兩段影像無從證明謝除兩次短暫抽菸行爲外,九天內還有其他吸菸行爲,證據不足,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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