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再生 中火豈應留煤

中火燃氣二期環評在爭議聲中通過,面對外界質疑:新增六部共八一○萬瓩燃氣機組後,爲何還要留下六部共三三○萬瓩燃煤機組?環保署宣稱,燃煤機組不拆轉備用,可同時兼顧環保、經濟及國安。

「國安」確實重要,面對國安大旗,若還膽敢反對,恐被打爲「中共同路人」。問題是,因應進口天然氣在戰爭中的「斷氣」風險,難道只能依賴重啓除役轉備用的老舊燃煤機組嗎?甚至如果進口天然氣有「斷氣」風險,政策是否還該持續重壓「進口」天然氣,而不切實投入「深度節能」,並儘早轉型「自有」再生能源?

燃煤電廠除役後轉型再生能源電廠,並非沒有前例。高雄興達電廠一號燃煤機組除役後,原址轉型五十萬瓩生質能機組,與五十五萬瓩的中火燃煤機組容量相當。臺電既曾表示考慮推展到其他即將除役的燃煤機組,何不在中火轉型中實踐?

經濟部曾承諾評估深澳燃煤電廠轉型地熱電廠的可行性,則中火是否也該評估拆除燃煤機組,轉型地熱電廠的可行性?況且政府一再表示臺灣不缺電,缺的是再生能源。則與其千里迢迢遠赴菲律賓、日本投資再生能源,不如就近拆除中火燃煤機組,轉型再生能源。

就算中火每部燃煤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超過七二○小時(約一個月),六部加起來也可以燒個半年。在忍受新增六部大型燃氣火力機組帶來的空污、碳排與安全風險後,卻不知何時才能真正實現「中火無煤」?

中火如此,協和亦然。臺灣北部有豐沛的地熱資源,政府卻堅持協和除役後只能轉型燃氣火力電廠,並填埋保育區興建四接。甚至過去主張協和電廠「先拆後建」,近來竟改口稱年底除役後,還要保留高污染的燃油機組「備用」。

明明協和現況使用率不到三成,二○二三年發電量約僅廿三億度,遠低於政府宣示要省下的二○六億度電,卻不願考慮民間倡議的節能、能源管理、儲能及再生能源等「永續四能」。

在「增氣減煤」的口號下,燃氣火力電廠與接收站到處開發。當國際上已在檢討燃氣發電對氣候變遷的威脅,我國卻還把高碳排、高污染的天然氣當作寶貝,而說好的「減煤、去油」,卻以「轉備用」爲由拒拆,保留復辟潛能。

既然興達燃煤機組除役後可轉型再生能源機組,盼中火與協和除役後亦能轉型再生能源,不要以「備用」之名保留高污染的燃煤與燃油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