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羈押禁見 裁定理由曝:明知違法仍執意為之

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延燒,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違背職務收賄罪聲押禁見,但獲無保請回,臺北地檢署今天重行聲押,法官呂政燁審,查2小時30分,裁定柯羈押禁見。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爲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裁定說,柯文哲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因此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書指出,本案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不過,柯文哲所爲,究僅系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法官認爲,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爲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而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羈押的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爲保障柯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圖利罪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他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之。

裁定說,爲保全證據,且經衡量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在京華城案即獲有200餘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爲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將柯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法官上午先讓柯文哲的律師團閱卷,閱卷程序花30分鐘,呂政燁向檢、辯說明上次聲押庭以由檢方後補的偵查卷證,不羈庭審查範圍,檢、辯法庭攻防從下午2點開始,到下午4時30分結束,法官再半小時後宣示裁定結果。

律師轉任法官的呂政燁曾擔任審查庭法官,審查庭處理告訴乃論等簡易案件居多,同仁評價呂的辦案速度快,不過,呂曾將當事人傳喚到案卻未給予答辯機會,監察院調查認定呂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及法官倫理規範加以彈劾。

臺北地檢署偵查柯文哲涉京華城等案,上月31日聲押柯失利,檢方抗告成功,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柯「積極介入京華城案」,昨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檢方團隊聲押柯捲土重來,柯上午9點15分步入法院,臉上面帶微笑。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數月,上週發動大規模搜索,依行收賄罪聲押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及助理吳順民獲准,再搜索傳喚柯文哲、當年兼任都委會主委的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到案,訊後依涉犯圖利、違背職務收賄罪聲押兩人。

北院認爲柯文哲不是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與會人員,無法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無相關專業,檢察官所提事證還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犯罪嫌疑不重大,本月2日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檢補強資料後,本月3日提起抗告,高院指出,依彭振聲、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前董事長朱亞虎、時任都發局總工程司的都委會前執行秘書邵琇珮等人的證述,及朱亞虎與應曉薇對話紀錄、柯文哲被扣的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僱沈慶京的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等。

高院認爲,根據上述卷證資料、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柯文哲是否對京華城案毫無知悉、未曾懷疑?又是否如他自己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爲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還有究明的必要,昨天撤銷「無保請回」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臺北市前市長民衆黨主席柯文哲裁定羈押禁見。記者季相儒/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