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口契約印花稅 多退少補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若工程承攬合約爲開口契約,即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還不確定,這種情況下,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先以預估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工程完成後,再依照實際情況「多退少補」。
開口契約是指履約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爲上限的採購模式,工程總價要等到完工後才能依據實際施作量計算出來,因而產生契約書立後,如何貼用印花稅的疑問。
財稅局表示,這類情況在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先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單繳納,等到工程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多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財稅局提醒,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訂定開口契約的納稅人,務必注意在契約完成後有無補足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因不熟悉法規而在事後遭稅捐機關裁處罰鍰。依規定,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以最常見的廠商與廠商間或與政府機關簽訂工程承攬合約,納稅人爲立約或立據人,按金額的千分之1來計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