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單羅生門 違規駕車罰單、車輛兜不攏

根據判決書,開單的許姓員警向法官表示,前年開單告發「陳東閔」被吊扣駕照仍駕車,駕駛出示身分證,他用警用小電腦查詢,覈對確認照片爲駕駛本人才開單;當時他正準備回派出所,錄影設備沒放車上,開單時雖未拍照或錄影存證,但認爲遭他人冒用簽名的機會不大。

由於罰單未在應到案日期8月15日前繳納,彰化監理所依規寄出裁決書,但收到裁決書的彰化縣男子「陳東閔」卻表示,寄給他的罰單,違規車輛根本不是他的,他也沒有簽到這張違規罰單,連車主是誰他都不認識,因此向法院主張監理所罰鍰12000元、吊銷駕照且1年內不得考照的處分應撤銷。

違規車輛的江姓女車主到庭時則強調車子一直在她身邊,她不認識陳男,車子也未曾失竊或外借他人,連進保養廠人也不曾離開,而且還會記錄車子里程數,從未收到不明罰單。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本案時,仔細審理彰化監理所提出先前陳男的違規舉發單,比對兩張罰單的簽名,但無法確認是否是同一人的簽名,亦審閱警員職務報告書、汽車車主歷史與車籍詳細資料,均無法確認原告「陳東閔」就是舉發通知單的違規駕駛人本人,認定警方當時開單時未拍照錄影,舉證不足,撤銷監理所處分。

所以去年夏天到底是誰違規?資深員警表示,實務上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鮮少現場拍照舉證,若車主與陳男出庭時所言屬實,極可能「陳東閔」身分遭冒用,江女車牌也遭僞造成爲AB車,違規者被交警攔查時只需要態度配合,警方也沒轍。

所長章鈞傑表示,員警當天開單前,有確認違規人身分、也詢問車籍資料,確認駕駛陳述無誤之後纔開單告發;許警到法庭僅針對法官提問陳述作答,並不清楚爲何陳、江雙方說彼此不認識?法官自由心證所做判決必須尊重,未來將盡量要求員警開單時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拍照錄影以資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