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瑤上海食品公司違法虛假宣傳被罰 爲均瑤健康子公司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5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的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滬市監浦處〔2022〕152021002038號)顯示,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7萬元。
決定書顯示,經查實,當事人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當事人在其開設的天貓網店上架了一款名爲“味動力乳酸菌飲品”的預包裝飲料,網店中將這款飲料參數中的是否爲有機食品這一選項選了“是”選項,而上述飲料爲普通預包裝食品,並非有機食品。另查明當事人公司爲宣傳上述飲品,多次投放廣告進行宣傳,廣告中無該產品爲有機食品的內容,同時當事人組織了多次網店直播活動,在直播促銷中也沒有該產品爲有機食品的宣傳內容。
根據上述事實,當事人網店在產品介紹頁面中將非有機食品錯誤標註成了有機食品,存在了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爲,但當事人投放廣告和進行直播促銷的活動中並沒有上述問題存在,因此可以認定當事人網店銷售上述產品的銷售和獲利與該違法行爲的直接關聯性不強,綜上當事人無違法所得。案發後,頁面的上述參數問題已改正。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爲。但鑑於上述違法行爲持續時間不足1年,涉案問題只是在當事人網店內的產品介紹頁面的參數中出現,涉及面不廣,也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同時未造成社會影響,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從輕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7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1月,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爲湖北均瑤大健康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均瑤健康”,605388.SH)全資子公司。
均瑤健康2021年半年報顯示,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爲二級全資子公司。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爲: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嚴重處罰的情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責任編輯:何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