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紀重整速查嚴辦!桃園1士兵犯上遭求刑3年 軍人若逃亡7天須通緝
臺高檢檢察長張斗輝、檢察總長邢泰釗、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上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中將(由左自右)(最高檢提供)
最高檢26日邀集國防部及一二審檢察機關研商檢察與軍事機關協力妥速偵辦重大軍法案件(最高檢提供)
最高檢26日邀集國防部及一二審檢察機關研商檢察與軍事機關協力妥速偵辦重大軍法案件(最高檢提供)
「洪仲丘案」促成《軍事審判法》修法,導致軍紀不彰,國防部擔憂今年起兵役延長1年,部隊恐頻繁發生暴行犯上、抗命等違反軍紀事件,檢察總長邢泰釗26日邀集國防部及一二審檢察機關研商檢察與軍事機關協力妥速偵辦重大軍法案件,決議請國防部將部分軍法中告訴乃論之罪研議修法爲公訴罪,另檢察官針對軍人逃亡案件,應儘速簽發拘票執行拘提,若3天內拘提不到,7天鬚髮布通緝。
針對軍紀不彰情事,邢泰釗去年已指示全國檢察長,對於軍人影響任務或訓練執行的案件要速查嚴辦,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從重量刑。最高檢表示,桃園地檢署已於今年1月偵辦一起士兵暴行犯上案,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翌日即偵結起訴,並具體求處3年重刑。
最高檢26日召開首次檢察與軍事機關聯繫協調會議,包括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上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中將、處長王正誼少將、最高軍檢署檢察長陳恆偉少將、陸軍司令部副參謀長邵智君少將、海軍司令部副主任馮國維少將、憲兵指揮部督察室副主任魏銘俊上校及全國一、二、三審檢察長、檢察官與會。
會中針對「檢察機關儘速依法處置嚴重影響部隊紀律之案件」、「縮短現役軍人逃亡案通緝時程」、「檢察機關偵辦現役軍人影響軍事管理等違法案件,可參酌國防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明確檢察與軍事機關就重大軍法案件之徵詢單位對象及回覆時間」、「檢察機關偵結重大軍法案件如何妥適發佈新聞」及「編纂『檢察機關辦理軍案例及法令彙編』」充分交換意見並做出具體共識決議。
邢泰釗指示最高檢與國防部自今年1至6月起,每月召開1次協調會議,追蹤各議題執行狀況,確保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協調決議內容貫徹落實,並交流工作經驗,並請最高檢與國防部共同編纂「檢察機關辦理軍法案例及法令彙編」,強化檢察與軍事機關辦理國防案件偵查能力。
檢、軍雙方會中並達成多項共識:
1.軍事機關就重大軍法案件之被害人,爲端正軍紀建請勇於提出告訴;同時軍事機關於案件移送時檢附機關意見陳述書;檢察機關偵辦重大軍法案件偵查終結時,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先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再發布新聞。
2.各級檢察機關均設立聯繫窗口,建請軍事機關發生重大軍法案件時,運用聯繫窗口,第一時間通報檢察機關。
3.各檢察機關就涉及軍事機關重大軍法案件由專組專股承辦。
4.建請國防部就軍法案件告訴乃論之罪,爲端正軍紀,研究部分條文是否修法爲非告訴乃論罪。
5.建請軍事機關就不同逃亡案件類型(陸海空軍刑法第39、40、41條),填載「軍(司)法警察機關現役軍人逃亡通緝檢核表」後,由憲兵隊或司法警察報請檢察機關聲請拘票。檢察機關如認符合核發拘票之情形,應儘速簽發拘票交憲兵隊或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拘提機關則於3日內拘提被告,如拘提無着,檢察機關依照「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除有特殊情況外,請於7日內儘速發佈通緝。
6.參照國防部修正「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請憲兵隊於移送書詳載被告服役單位之直屬軍團,供檢察機關偵辦重大軍法案件時,得向其徵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