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認國民黨附隨組織 救國團敗訴

產會認定救國團爲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六年前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爲國民黨附隨組織,並禁止處分五十六點一億元資產,救國團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救國團人事、業務、財務均與國民黨有緊密關係且受實質控制,判決救國團敗訴,可上訴。

救國團批評,判決書所言,將政府與政黨混爲一談,不僅忽略當時的時空背景,對於判決深感遺憾與痛心,對近年政治頻頻介入司法判決也不意外,除將繼續上訴,也將號召更多認同救國團理念的人士,持續致力公益服務。

黨產會歷經兩次聽證會,認爲救國團在組織、人事、財務及業務上,均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且沒有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二○一八年八月七日認定救國團爲國民黨附隨組織,禁止處分不當取得財產,若要動用資金、處分財產,得依黨產會許可要件辦法申請。

救國團同年九月廿八日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的定義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根據黨產會提出的卷證和史料,設立救國團是經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經國民黨總裁批示定名團體名稱,再經當時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籌辦而成立。

北高行認爲,國民黨相關辦法中規定,救國團業務實施推展應受黨的指揮領導,救國團會列席或參與國民黨各種會議,接受國民黨關於青年學生休閒康樂活動、國內外反共動員、學生思想引導、政治偵防等任務交代,國民黨黨務工作報告、年度工作紀實也記載救國團的工作情況,認定救國團業務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北高行指出,救國團各活動中心是在黨國體制下,由管理機關低價或無償撥用土地,救國團興建前總團部「志清大樓」也是政府挹注大量經費,認定救國團和國民黨在財務上有從屬的密切關係。

法院認爲,救國團設立時形式上雖隸屬於國防部,但實質上是國民黨推展青年工作的組織,人事、業務、財務均與國民黨有緊密關係,而受實質控制,直到一九九九年初救國團脫離國民黨控制,但相關財產卻未經釐清權屬,難以認定國民黨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黨產會處分沒有違誤,判決救國團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