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 增訂申覆制度

櫃買中心表示,增訂的申覆制度如有六大項,分別是第一、有價證券發行人得就「終止櫃檯買賣之處置」、「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經櫃買中心未予同意」、「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櫃買中心退件」及「違約金之處置」等四類處置提出申覆。第二、證券商就提出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之處置,得提起申覆。第三、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經櫃買中心處置者,得提起申覆。第四、受託機構申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上櫃同意函經櫃買中心退回,及發行人申請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上櫃經櫃買中心退件,得提起申覆。第五、槓桿交易商及其受僱人員就櫃買中心之處置得提出申覆。第六、興櫃股票經發布處置後,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得提出申議。

櫃買中心也配合增訂「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覆案件作業程序」,將以下五種申覆案件之申覆期間起算時點並同調整由處置發函之次日起算,包括第一、分割受讓公司上櫃申請案。第二、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第三、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第四、申請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案。第五、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