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只吃紅單 勇警拿命去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去年修正,駕駛人遇警察「拒檢逃逸」者,將可開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累犯可處3萬元罰鍰,並吊照1年。去年9月施行,至同年底4個月期間,告發案件比前年同期減少1637件;今年1至7月,也比去年同期少了1995件。
案件數雖然銳減,但上月仍發生汐止員警追捕拒檢嫌犯,慘遭衝撞摔車致死,昨又再發生嫌犯撞傷人肇逃,拒捕時還駕車撞傷員警並撞毀警車,倘若員警不追捕犯嫌,一旦嫌犯途中又再發生撞人之事,豈不是瀆職,顯然修法加重罰鍰,只能防君子難防小人。
今年4月,新北地院判決一起員警發現民衆未載安全帽,騎車不穩且行跡可疑,盤查過程遭辱罵且咬傷,檢方依妨害公務罪民衆起訴,法官竟以警察並非要開單,而是要盤查有無酒駕或通緝,既無犯罪嫌疑,依法就不能盤查,自非執行職務範圍,判決無罪,引發警界譁然。
法官嚴謹挑剔該案警察是否正「執行公務」,殊不知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治安狀況瞬息萬變,爲預防及發現犯罪,依警職法盤查有何不當?更遑論若遇上暴衝的民衆,可能就是生死瞬間。
蘇揆上任之初曾提及訂定《襲警法》,遭譏目的只是想要一時籠絡警察,如今也確實只聞樓梯響,但員警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立法豈能說說而已,政府可別讓他們成了街頭的弱勢執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