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衆鬥毆 罰金增到10萬

爲防堵聚衆鬥毆亂象,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然聚衆」要件並提高罰金,圖爲臺中市夜店X-CUBE,傳出集體鬥毆事件,引發市民治安疑慮。(本報資料照片

隨着通訊軟體興盛,臨時發動的聚衆鬥毆日漸頻繁,爲防堵這類聚衆鬥毆亂象,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公然聚衆」要件:「意圖爲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聚衆施暴者刑責,從最輕的罰金3百元以下,提高到10萬以下、同時若還攜帶凶器、危險物品犯罪,或導致公衆或交通往來危險,都可以加重1/2的刑度

撂3人以上 就構成聚衆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正,完備打擊犯罪的法制,以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還給民衆無慮生活及居住安寧

警政署說,近年發生夜店聚衆鬥毆案,常會透過社羣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衆多且流動性高,致使案件頻率增加、規模擴大,修法後,將積極規劃辦理員警教育訓練,並訂定作業流程,期使全國員警熟稔新修正法令的構成要件及執法適用,藉由正確、強勢執法,達到有效壓制街頭、夜店、KTV等場所聚衆鬥毆的情形

攜帶凶器 加重1/2刑度

街頭羣聚鬥毆事件頻傳,日前爆發的直播連千毅之亂,更是公然在警方面前挑釁,但因現行法條有關「公然聚衆」,在司法實務上的認定卻是必須在「公然」狀態下聚集多數人。如果是利用社羣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卻不適用公然聚衆,明顯與現行社會狀況和一般人認知有差異

昨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49條、150條修正案。其中,149條將「公然聚衆」修改爲「意圖爲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同時,若經公務機關命令解散兩次仍不解散,助陣者刑責從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加重爲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

第150條部分,則是上述違法者,若進一步出現強暴脅迫的行爲,在場助陣者的刑責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加重爲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若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導致公衆或交通往來危險,則加重刑責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