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拒讓國民法官審 法院同意:不讓家屬痛苦被攤開

臺中70多歲陳姓老翁酒駕撞死騎腳踏車的王姓男子,他拒讓國民法官審理,除承諾不再碰酒精,盼由一般庭速審速結讓雙方迴歸正常生活;法院考量,王的子女表示不想讓痛苦攤在國民法官、公衆領域審視,裁定轉軌後由一般庭依酒駕致死罪判陳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翁2023年8月3日在清水區朋友家喝完酒開車回家,行經中正路、光華路未注意騎腳踏車的王姓男子, 當長追撞對方釀王男人車倒地,頭部重創急救3天仍不治。陳翁當下經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54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全案原應由臺中地院國民法庭審理,陳翁聲請不行國民參審程序,主張自己已和王男其中1個兒子和解、賠償,犯後愧疚成疾,承諾絕不再碰酒精,他年逾七旬也不再開車,也和被害家屬溝通盼不行國民參審以免造成二次傷害,希望由一般庭速審速結,讓雙方迴歸正常生活。

臺中地院認爲,本案沒有重大爭議,國民參審應優先考量被害家屬意見,而王的子女表示上班難請假,無暇進行漫長訴訟程序,不希望行國民參審,另檢察官也無意見。法院認爲,家屬不想讓痛苦攤開於國民法官或公衆領域審視,裁定不行國民參審。

中院轉軌由一般庭審理時,陳翁坦承不諱,有行車記錄器、道路調查等證據可佐;法院以陳翁犯後向警方坦承肇事,符合自首予以減刑,但造成被害家屬痛失至親,陳的行爲不足同情,不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院審酌,陳翁犯後坦承,一再透過親友轉達自己願彌補、賠償的心意,但王的3名子女聽聞陳先前已有多次酒駕肇事行徑,不願再姑息,盼藉此防範陳再酒駕,荼毒其他無辜民衆,沒有和陳調解,僅其中1名兒子和陳翁和解。

法院審理後依酒駕致死罪判陳翁2年,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向公益團體提供100小時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場,交付保護管束。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圖爲酒駕示意圖。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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