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10年後才收到道安講習通知?監理站:今年才繳清罰單

民衆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除依規定處罰鍰外,還可能需要參加道安講習(本報資料照片)

一位臺中李姓民衆10年前酒駕違規,自稱事後依規定繳交罰款,卻在今年4月19日接到道安講習通知,便向民代投訴,最後因民法規定「請求權」是5年,該講習通知因此撤銷。臺中監理站迴應表示,李姓民衆是今年4月12日纔將名下多筆違規結清。

昨日有媒體報導「民衆酒駕,10年後才收到道安講習通知」,臺中市大里區李姓民衆抱怨,他於民國101年7月遭到警方酒駕取締,事後依規定繳交罰款,不過111年4月卻收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前後相差近10年。接獲投訴的臺中市議員李天生質疑,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是5年,這張通知單應該不具效力,事經反映後,臺中區監理所同意撤銷這張講習通知單。

臺中市監理站今(5)日迴應表示,經查陳情人李姓民衆是101年7月12日酒駕違規,因違規罰鍰遲遲未繳納,後由行政執行署予以強制執行,自110年起分期支付,截至今年4月12日纔將名下多筆違規結清,監理站依規定於今年4月19日寄發講習通知單,5月2日合法送達。

臺中市監理站站長劉昌烈表示,當民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除依規定處罰鍰外,若屬於需參加道安講習的違規行爲,現行的作業流程是當民衆主動到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違規結案,則臨櫃會開立講習通知單;倘若民衆是因法院強制執行,則於結案後,由監理機關主動挑檔並寄送講習通知單給民衆。民衆如果對於講習處分有疑問或不服,均可依規定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

劉昌烈表示,監理站今年4月寄發給民衆的講習通知單,是依現行規定,於違規案結案後掣開,但因距離李姓民衆10年前酒駕違規日已逾5年;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爲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臺中市監理站查證屬實後,已於7月1日撤銷講習通知單。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喝酒過量,有礙健康!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