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變“禁業”,普通“打工人”有無勝算?

42萬,這是徐陽在試用期跳槽後,被前東家索賠的違約金,而他連去送外賣也可能違約。

去年4月,他入職一家“大廠”做採購時,簽下了競業限制協議(下稱“競業協議”)。通常,這種協議僅針對可能掌握公司商業、技術機密的少數人羣,如高級主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員工離職後,協議將限制其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工作或活動。

但近年來,競業協議的不對等、擴大化乃至濫用並不鮮見。有學者梳理454份競業限制糾紛案的判決書發現,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有79%爲“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其中,77%是基層崗位員工,諸如產品銷售、一線工人、保安等。

而在上述判決書中,87%的裁判確認或默認競業協議有效,多數勞動者每月拿着不到一半基礎工資的競業補償金,卻需承受高昂的違約金。律師吳士剛見過違約金達一個億的,“上不封頂。”

此前,最高法曾發佈相關指導性案例明確指出,法院應結合企業之間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吳士剛表示,一些法院在判決時,拘泥於企業登記的營業範圍,但“有技術不代表有技術秘密”。

澎湃新聞記者爲此採訪多位被競業索賠的員工及其代理律師,我們想知道,在這場不對等的較量中,普通人有沒有可能全身而退。

“公司讓籤,誰敢不籤”

32歲的徐陽自認是個“本分”的人。

在安徽馬鞍山老家,他母親務農,父親爲了供他讀書,白天在鍊鋼廠打工、晚上給廠裡做保安。同齡人多已輟學打工的時候,他一路考上“211”、保研,後入職一家糧油龍頭企業做採購,一干6年,從小職員升到主任,“讀書是能改變自己的命運的”,他說。

2023年3月,他跳槽到一家主營電商業務的“大廠”,工資漲了一半、離家也近,就是累。在蕪湖分部,他負責糧油、蔬果等十餘個品類的採購,試用期半年。“合同上寫的是採銷主管,但做的就是一個技術崗位,沒有助手。”

徐陽介紹,工作是“11-11-6”,每週單休,早11點幹到晚11點,重複着比價、找供應商、排隔天的促銷品;辦公室靜得有些壓抑,同事間包括倉庫分揀工用的都是花名,大家不太交流、各忙各的;到凌晨,單位的燈基本亮着,“一天大概工作14個小時,14×6,一週84個小時,一個月最少是300個小時。”

幹了四個月,他熬得“精神都恍惚了”,抵抗力差了不少,不時感冒、起疹子,醫生勸他少熬夜,但他想着,“慢慢地去忍、去熬。”

同年7月24號,他母親出了車禍,他和主管請假去醫院,看護已陷入昏迷的母親。他回憶,當天下午,主管仍在羣裡@他,“說我銷售額怎麼下滑了”,隔天,他直接提了辭職。公司曾想挽留他,他回絕了,之後HR稱要對他啓動競業協議。

去年7月,徐陽的母親因車禍住院,圖爲門診病歷 本文照片均爲 受訪者 供圖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可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經濟補償。若勞動者違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據徐陽簽署的競業協議,離職後半年內,他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工作或活動。他表示,協議附件中的競爭企業,涵蓋了大部分互聯網大廠。

他回憶,入職籤合同時,至少五項材料,都是一式三份,其中就包含競業協議,出於對大廠的信任,“沒怎麼看,我直接簽了。”

去年8月4日,他去要離職證明,因工作權限已解除,進不了辦公室,只能在停車場等。HR拿着競業協議啓動確認書,說簽字纔給證明,氣得他開車走人。

到8月中旬,徐陽照料母親出院後,去京東做了採購。他曾借給朋友一筆錢,沒要回來;每月得還4000塊房貸,算上租房的1200塊,手頭一直有些吃緊。

當時京東急招人,讓他之後再補上離職證明,也沒過問太多。他對前東家的競業協議也不以爲意,“你就算有商業機密,也不可能跟一個試用期的人講。”

但起訴來得猝不及防。今年3月,他收到前東家的勞動仲裁申請書,要求他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萬五千塊(約爲半年基本工資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42萬(約爲兩年稅前收入)。

因違反競業協議,徐陽被前東家索賠違約金423675元

3月21日,他趕到上海長寧區勞動人事仲裁院參加仲裁庭審,該案當庭未宣判。他說庭審中,前東家提供了7個他進出新公司的視頻作爲證據,鏡頭多正對着他的臉,前後偷拍了他近半個月,他卻毫無察覺,“看完視頻毛骨悚然”。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晉芳表示,除了徐陽的案子,她與同事周燦近期代理了多起類似的勞動糾紛案件,其中有多名應屆生或近屆畢業生,他們同樣面臨高昂違約金,也非自願簽下競業協議,“公司讓籤,誰能不籤?誰敢不籤?不籤就意味着在職的被離職,準備離職的被卡離職證明。”

律師吳士剛也在澎湃新聞的採訪中提到,大部分勞動者沒有法律意識,想着籤就簽了;即使發現這個問題,也沒有談判能力。 律師楊雷則建議勞動者慎籤競業協議,若非簽不可,細化競業協議,離職時做好競業限制的預備工作,離職了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行事。

張晉芳說,其實被起訴違約的人在找到她前,已經諮詢過很多上海的律師,答覆多是“很難贏”,她的判斷與同行相差無幾。她解釋說,相關案件中,通常會根據協議推定員工屬於競業限制協議的適格主體。至於他們主張並非自願簽署合同,實踐中往往因爲舉證困難,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簡單說,這是一場註定無法完全對等的遊戲。”

“有技術不代表有技術秘密”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喻術紅和碩士研究生賈唯宇,去年曾發表論文《反思與重構: 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審查規則》(下稱《競業效力規則》),其中指出,這些競業協議雖然形式上合法有效,但實質上存在適用主體泛化、限制範圍不合理、權責不對等問題,可履行性存在爭議。

34歲的謝瑞鳴,也曾被僅入職三個月的老東家起訴。2019年6月,他入職IT行業做軟件開發,簽了競業協議。9月底,他相繼跳槽、被勞務派遣至多家公司做本行工作,之後被老東家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十四萬。

據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謝瑞鳴辯稱,前東家未出具競業限制公司名單,亦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費,故不應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爲,謝瑞鳴的訴求無法律依據,判決他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謝瑞鳴不服上訴,2022年2月,他與前公司達成民事調解,支付違約金8萬。

謝瑞鳴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雷表示,通常,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協議並主張補償金。

他補充說,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勞動者行使解除權之前,競業協議仍有效,並不能免除相應義務。

但不少人對此有個誤區,以爲沒收到補償費,就不用履約。

而謝瑞鳴在調解後之所以能減少賠償,楊雷認爲,主要可能是原公司存在“釣魚”嫌疑。謝曾和他提及,他是受前公司領導安排,跳槽去的下家公司,因爲對方是客戶公司,對前公司的員工能力考覈通過後,纔會把項目派給他們。不過謝對此未能提供相關證據。

但楊雷表示,在IT行業,不乏此類爲了接項目的“跳槽”和勞務派遣,因爲外包員工主要跟着項目走,而IT公司的經營範圍多有重合,有的甚至就在老東家的競業名單裡,員工被動承擔着法律風險。

而一旦啓動競業協議,常常相當於被“禁業”。

上海申浦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士剛曾代理過一起案件,一名員工原本做新能源電機控制器的產品,跳槽到一家燃油汽車零部件廠做尾氣排氣管,也被起訴競業協議違約,官司一路打到二審,法院以兩家公司營業執照都有技術開發,且同屬汽車零部件行業爲由,判決員工賠償15萬。

吳士剛說,該員工算是被汽車零部件行業“封殺”了。而這背後還指向一個問題,“有技術不代表有技術秘密”,然而不少判決更多是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重合爲依據。

在他看來,部分企業的競業協議更多是爲了“控制員工的流動”。他曾代理過一起案件,上海一名員工,原本做掃地機器人自動駕駛技術開發,跳槽到一家卡車企業,也是做自動駕駛,被前東家起訴違約,索賠七十多萬。

“兩個產品差距太大了,就毫無替代性”,吳士剛說,最終法院以兩者核心都是自動駕駛技術爲由,認定這兩家公司有競爭關係,判決協議有效。執行時,該員工選擇妥協回了前東家,還簽了保密協議,不得透露該案信息及接受媒體採訪。

吳士剛表示,競業範圍、期限、違約金,多是企業說了算,勞動法規定競業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有的企業就按兩年定,遠超一般技術、信息市場的更迭速度;有的企業甚至把違約金定在一個億,“上不封頂”。

他說相較之下,競業補償金有不小的操作空間。不低於基本工資的30%或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水平就行,“員工(工資)5萬塊錢一個月,企業不厚道的話,定個3000塊就可以了。”

據《競業效力規則》梳理的454份競業限制糾紛案判決書,競業限制約定期間爲2年及以上的佔比72%,競業補償不高於離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30%的,佔比71%,多數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爲基準計算補償,部分勞動者每月僅可得一千元甚至幾百元補償。

“由此來看,競業限制協議中存在勞資權利義務關係失衡之嫌。”《競業效力規則》分析認爲,對用人單位而言,過低的履約經濟成本形成反向激勵,刺激其以低額經濟補償爲對價,向勞動者施加不合理的競業限制義務。

“不應拘泥於企業登記的營業範圍”

事實上,圍繞簽訂競業協議的公平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確指示。

據最高法去年12月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除了應當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相適應,還要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具有的商業價值和形成的競爭優勢相適應。

陳志斌與前東家打了一年多官司,最終法院也是綜合各方面是否“相適應”作出判決。

他在無錫一家車企、明恆混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管理崗工作一年多後,2021年10月,突然被HR要求籤競業協議,競業期限2年,限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從事汽車電子產品開發、技術,及經營範圍包括電機及其控制器相關開發的公司。

他回憶,當時他詫異於競業範圍之廣,並不想籤,和HR來回“拉鋸”了好幾天,最終他還是簽了。

半年後,陳志斌爲了更好的發展機遇,跳槽到無錫一家新能源車企做系統工程師,並告知了前東家新單位與職務。對方未表態是否違約,僅在補償金髮放完畢時,和他明確每月補償金調至8626塊,較之前多了一千塊。

等他再次收到前東家的消息,已是快遞寄來的法院傳票。按他籤的競業協議,補償金越多,違約金越高,而前東家向他索賠181萬。他本想私底下找前領導協商,約HR見面,對方只回復說,“按程序走。”

去年10月,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對此勞動糾紛案做出判決。據判決書,法院認爲,陳志斌的競業限制範圍,超出了他離職時實際生產經營的業務範圍,侵害了他的勞動自由權;兩家公司分別爲商用車混動系統與乘用車新能源動力系統,替代程度不高,兩者的客戶羣明顯不同,兩者競爭關係較弱。

最終,法院駁回了明恆公司的訴訟請求。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90號中,最高法也指出,通過對競業限制糾紛審查的內容進行規制,防止競業限制範圍的不當擴張而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動,符合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競業限制協議中存在勞資權利義務關係失衡之嫌,圖爲競業協議資料圖

這起案例由吳士剛代理,前後打了一年多的官司。他回憶,2020年7月,做智能數據分析的王山,打算從在上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信息”)跳槽去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b站”)前,來諮詢過他,這樣是否違背競業協議。

當時吳士剛認爲,前者具體產品主要是金融信息軟件,給金融機構和客戶提供證券信息,與後者產品、客戶羣有明顯差異,顯然不構成競爭關係。

結果王山跳槽後,萬得信息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兩家公司營業執照都有軟件技術開發爲由,要求他按照競業約定賠償200萬。

王山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王山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並將違約金下調到24萬;王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山並未違反競業協議,無需支付違約金。

據指導性案例190號,最高法認爲,人民法院審查勞動者自營或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係時,不應拘泥於企業登記的營業範圍,還應結合企業之間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衆、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

被前東家索賠42萬的徐陽,仍在等待一審判決。被起訴後,他60歲的父親嚇得慌了神,開始給親戚打電話借錢;他因揹着勞動糾紛,自行選擇從京東離職, 在家本就心煩,沒少和妻子吵架,乾脆去民政局提了離婚申請。

他說,前東家提議過調解,將違約金降到十萬,他一口回絕。這一次,他不想這麼“本分”地認了。

(文中徐陽、陳志斌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