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撞車慘死…大貨車駕駛做錯1事釀悲劇 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臺北市警局少年警察隊莊姓組長,去年3月騎機車上班途中,撞到邱姓大貨車駕駛放置在車道上的爆閃燈,失控再撞上大貨車,導致多重鈍創骨折、頸椎脫位死亡。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爲雖莊姓組長未注意車前狀況爲肇事主因,但邱姓駕駛擺放爆閃燈位置不當,涉過失致死罪嫌,依法起訴。
起訴指出,2023年3月27日上午8時許,邱姓司機駕駛大貨車到南港區市民大道8段某工地5號門出入口,因門未開,暫停在人行道上,涉下車放置爆閃燈在大貨車後方第2車道上。
莊姓組長騎機車上班,以時速73公里(限速50公里),行經此路段第2車道,不慎碰撞爆閃燈,失控再碰撞大貨車左後車尾,向前滑行後倒地,送往三軍總醫院急救,當天上午11時許,因多重鈍創骨折並血胸、第一頸椎脫位死亡。
邱姓司機供稱,他臨停路邊放置爆閃燈作爲防護措施,放外面一點是爲了避免有車撞倒大貨車;莊姓組長撞到爆閃燈後失控,滑行超過大貨車撞上前方護欄。
此案交通事故鑑定意見認爲,莊姓組長騎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爲肇事主因,而邱姓駕駛「報閃燈移置位置不當」爲肇事次因。檢方認定,邱男涉犯過失致死罪嫌依法起訴,建請依自首減刑。
邱姓大貨車駕駛,涉嫌放爆閃燈位置不當,涉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記者蕭雅娟/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