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勾結電玩業者「送人頭衝績效」 這原因緩刑沒了要入獄

前桃園市警察局朱姓警員,11年前與電玩業者合作,業者假報人頭讓朱取締,以達成警方取締賭博電子遊戲場所績效遭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桃園市警察局朱姓警員,11年前與電玩業者合作,業者假報人頭讓朱取締,以達成警方取締賭博電子遊戲場所績效,一審依僞造文書等罪將朱男判刑2年,二審改判1年6月,緩刑4年,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朱在另案緩刑期間犯下本案,且又再另犯同類型犯罪,不符合緩刑要件,自爲改判撤銷緩刑,朱男判刑1年6月定讞、須入獄。

朱男擔任桃園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警員時,爲達成取締賭博電子遊戲場所績效,與電子遊戲機業者商議,由他約定取締時間地點,對方安排機臺及冒充現場負責人之人頭,店員備妥供取締之電子遊戲機。

朱男在2010年10月18日、2011年1月25日、2012年1月30日與業者約定取締時地,由對方指示人頭冒充爲現場負責人到場配合取締,朱前往逮捕不是電子遊戲機之犯罪行爲人移送法辦。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將朱男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考量朱男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檢上訴,最高法院將緩刑(含所附負擔)諭知部分撤銷,判囚1年半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