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殉職定義放寬 基隆八堵、新北三重案適用
警政署宣佈,經過政府相關部會研議,放寬警察殉職要件修法通過。記者廖炳棋/翻攝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殉職指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因條件限制,蘇昱鴻、黃瑋震恐難被認定爲殉職,將影響撫卹。
警政署報請內政部邀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修法,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即符合殉職,不再侷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等要件。
新法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覈認定案件,蘇、黃兩案尚在審覈階段。警界初估,兩警若經認定爲殉職,撫卹金依年資俸點不同,分別多出七百萬至八百萬元;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髮給辦法本月四日也放寬,殉職一律發給兩千萬元,兩警遺族分別撫卹金加慰問金可領約三千萬元。
警政署表示,警察執勤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部分案件依原規定難以認定爲殉職,修正保障警察權益,使其勇於認事,並表彰執勤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功勳,給遺族更完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