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騷擾護理師前女友遭記過 不服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彰化縣劉姓警員因騷擾護理師前女友,遭彰化縣警局考績會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嚴重影響警譽、情節重大,核予記過1次,劉員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臺中高等法院審結宣判駁回。(王煌忠攝)
彰化縣劉姓警員曾英勇破門協助住家跌倒婦人送醫,成功挽回1命,獲分局公開表揚,不料去年他與交往近1年的護理師女友(化名甲女)分手,劉員爲了挽回感情,長期以臉書、LINE發訊等方式騷擾,彰化縣警局及保訓會以「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處分,劉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宣判駁回。
判決書指出,劉姓警員任職彰化縣某分局派出所,2020年12月在臉書社團結識從事護理師的甲女,進而展開交往,2021年7月甲女提出分手,並要求斷絕聯絡,劉員爲了挽回,從2021年9月開始,到隔年6月,持續以臉書訊息、LINE聯絡,均未取得甲女迴應,甚至在七夕情人節親自送金莎巧克力到甲女任職的醫療院所。
調查筆錄指出,劉員亦從2021年到2022年7月間,親送補品及甲女喜歡的東西,到其工作場所約7到8次,因甲女刻意閃避,劉員只能將物品放置在服務檯即離去,甲女不堪劉員長期騷擾,向桃園縣警局報案,對劉員提出違反《跟蹤掃擾防制法》,另也對劉員提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申訴。
桃園地檢署認定劉員騷擾犯行,屬跟騷法施行前之行爲,裁不起訴處分,性騷部分,經彰化縣府社會處調解成立,撤回甲女性騷申訴,不過彰化縣警員調查後,以原告身爲警察人員,理應謹言愼行,卻不斷滋擾甲女,行徑顯已達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程度,核予記過1次處分,劉員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審決定駁回。
劉員不服保訓會駁回,提出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爲,原告主張類此感情糾紛案件,警政署均以申誡處分,原處分以記過1次,違反比例原則,而本件經彰化縣警局考績會審議,認定原告行爲符合「情節嚴重」要件,難據此認定本件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情事。
合議庭指出,彰化縣警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予劉員記過1次懲處,於法並無違誤,保訓會複審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複審決定及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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