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一秒可反應」 騎士壓車過彎越線撞大貨車亡 駕駛不起訴
新北市坪林區106乙線道20.5公里處彎道。(翻攝Google地圖)
陳姓機車騎士今年5月行駛在106乙線道,疑因車速過快,壓不過彎跨過雙黃線,遭對向大貨車撞上身亡。家屬怒告魏姓大貨車駕駛過失致死,但臺北地檢署認爲,魏男車速不快,行車態度謹慎,且案發時只有1秒時間反應,根本不夠,遂依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警方移送指出,魏男今年5月27日下午1時許駕駛營業大貨車,沿新北市坪林區106乙線石碇往坪林方向行,行經20.5公里處時,原在對向車道騎機車的陳男突然跨越雙黃線,2車因而相撞,陳男倒地重傷,出血性休克死亡,魏男涉嫌過失致死。
魏男否認犯行,強調他當時車速僅約30公里,他沒有喝酒,開車時也沒使用手機,車禍發生地是一個左彎道,陳男速度很快,過彎時突然跨越雙黃線,沒有減速朝他衝過來,他發現時距離已不到10公尺,馬上緊急煞車仍撞上。
檢察官勘驗大貨車行車紀錄器,發現魏男當時行駛在106乙線時,後方始終有1臺機車尾隨,因道路崎嶇狹窄,曾一度停止,禮讓對向車輛通過,而陳男出現在畫面時,大貨車仍維持在自己的車道,反而是陳男過彎時超過雙黃線,且沒將方向拉回或減速,僅1秒時間就撞上大貨車。
檢察官認爲,魏男後方始終有1臺機車尾隨,且會禮讓對向車輛通過,足認他車速不快,行車態度謹慎,已注意車前道路狀況並隨時作出適當反應,而從陳男違規跨越雙黃線到撞車,魏男僅有1秒反應時間,顯然不夠,另大貨車4個輪子的煞車痕都位於正向車道內,難認魏男有過失,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