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是炮友無感情基礎 才結婚就入監!她訴請離成功關鍵曝

僅是炮友無感情基礎,丈夫才結婚就入監,她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僅是同居、有性關係的友人,並無感情基礎,但阿國因持有毒品即將勒戒,因此向小萱表示,爲了可以與人書信往來,請小萱幫忙與他結婚,沒想到登記結婚後,阿國就隨即要入監服刑,小萱不滿雙方無夫妻之實,因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當初她以爲只是要幫忙阿國,在他毒品勒戒期間書信往來即可,並不知情阿國在勒戒後,馬上就要入監服刑。後來阿國入監後,她有以書信表示要離婚,但遭到阿國拒絕,因此她也不想再聯繫阿國,雙方形同陌生人互不來往,並且完全沒有共同維持婚姻的事實。

小萱指出,他們結婚證書上的證人姓名是她所僞造,所謂的證人根本不知道他們是否有結婚真意,從未在結婚證書的證人欄簽名,更沒見過戶政事務所人員,也未曾驗證或見聞阿與阿國是否真的有意結婚,因此2人的婚姻不符法律要件,應爲無效。

阿國則表示,在他勒戒期間,小萱會同戶政人員到監所,以會客方式與他搬理結婚,小萱當時就知道,他因販售毒品遭判決有罪,仍願意與他結婚。另外,小萱指稱結婚才能書信往來、雙方形同陌生人互不往來,但實際上,在結婚之前他已經已解除禁見,一般友人皆可書信往來,小萱所言明顯是杜撰並非事實。

而接婚書約上所謂的證人到庭證稱,證人欄簽名並不是他籤的,他沒有簽過這種證書,也不知道他們結婚的事。小萱是在她出監後,才告知她與阿國有結婚。她沒看過阿國,也未曾去監所看過阿國。

法官檢視比對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運筆、書寫方式均有不同,足見小須遠阿國結婚不符合法定要件,自然屬無效。因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請求判準離婚,自屬無據。日前依法判決,雙方結婚不符法定要件而屬無效,小萱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即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