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永續揭露準則3階段接軌 119家上市櫃2026打頭陣

證期局長張振山表示,臺灣上市櫃公司在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後,評估將帶來四大效益,包括可提升國際能見度、透過可比較及可信賴的標準防止漂綠,並可引導永續資金投資,加速永續轉型及承諾。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6月26日發佈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提供前開永續揭露準則提供國際一致適用之揭露規範,增加永續資訊可比較性並防止漂綠。

對此,金管會8日召開「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座談會,經充分溝通討論後,已就接軌方式、接軌對象與時程、揭露位置及揭露內容等四大議題取得共識,經綜合整理各界意見後,正式公佈「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金管會規畫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2026年首次適用的IFRS永續揭露準須包含IFRS S1及IFRS S2,2027年後將視ISSB研訂永續揭露準則情形,逐號評估認可各號IFRS永續揭露準則。

考量國內量能,金管會規畫自2026年起分3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首先由119家資本額逾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打頭陣,2027年擴大適用於107家資本額50~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2028年其餘1553家上市櫃公司均適用。

率先於2026年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119家上市櫃公司中,包括28家金融業、6家塑化業、5家鋼鐵業、2家水泥業。2027年第二階段接軌的107家上市櫃公司中,則包括5家塑化業、4家鋼鐵業、3家水泥業等高碳排產業。

揭露內容方面,考量國內企業永續發展成熟度不同,爲給予企業充分彈性準備因應,金管會允許企業有豁免揭露項目,包括首年度僅需考量氣候議題、溫室氣體範疇三延後1年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免揭露比較期間資訊、主管機關可另定溫室氣體計算標準等。

對於氣候相關風險的預期財務影響、氣候情境分析及韌性評估等量化難度較高事項,金管會准許上市櫃公司可依企業現行技術、資源及能力揭露質性資訊。若涉及氣候風險及機會對企業資產及營運活動的影響金額及比重、溫室氣體範疇三等估計事項,則允許上市櫃公司可依現行合理可佐證的資料估算,無須投入過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