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專利申請送件踊躍 金管會說明金融科技專利授權二作法

金管會說明,一是金融機構因其業務及管理需要而開發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如擬授權他人,應屬對無形資產之處分或管理行爲,得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進行。

二是金融機構在接受他人委託開發金融科技技術或應用時,若僅是承接委託而未使用該技術,或計劃以經常性從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授權」爲業,則需透過其轉投資的金融科技公司來進行。

針對金融科技專利授權的財務影響,金管會表示,若公開發行公司將專利授權他人,該交易需經董事會通過,且若交易金額達到公司無形資產的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需請會計師出具意見書,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與透明度。至於這些交易對財報的具體影響,則取決於出售價格的高低。

此外,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在轉投資金融科技公司的過程中,不需要完全持股或控制該公司,通常只需持有20%以上的股權即可進行相關業務的處理,詳細規定則依照各產業別爲主。目前,銀行業中包括永豐銀行、國泰金控及富邦銀行等,以及證券投顧業的康和證券、華南永昌、合庫證券、元大投信及阿爾發投顧等公司,皆表達對金融科技技術專利授權深感興趣;保險業則尚未表達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