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廢除36年陋習!勞工超時值日夜班 老闆要給加班費

自元旦起,勞工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勞動部表示,僱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違者將開罰2萬至100萬元。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於1985年訂定,主要爲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爲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

爲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另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僱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勞工,仍禁止從事值夜。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勞工於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僱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夜)」逐步迴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惟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法規調適之人力增補需求,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之緩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