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救難物資免稅快速通關 受災商民減免關稅

其中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至於政府機關爲緊急救難進口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企業或個人捐贈政府機關做爲賑災的物品,得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並於規定期限內補送相關免稅文件,供海關查覈無訛後辦理退押。

此外,財政部表示,存儲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的保稅貨物,因災變遭受損失,得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除帳。

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衝退稅,得申請延期,期限最長一年。同時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