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調整危險發生率 個人傷害險保費有望省12.5%
▲金管會今日修正危險發生率,個人傷害險保費有望省12.5%。(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金管會今(5)日宣佈,調降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以一年期來算,保費有望省12.5%,7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𪸩舉例,假設某意外險原先用的發生率上限是80%,且保戶是第一類職業類別,以一年期傷害險保額100萬元來算,保費可從1085元降至949元,降幅達12.5%;如果保戶選擇調高保額,100萬保額初估可調高到114萬保額。
張玉輝也表示,此次是調整保費計算的依據,實際商品費率會不會調整就看發生率,與各家壽險公司的現行商品設計,每家公司不一樣。
金管會研議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計算保險費採用的危險發生率規定之修正案,將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之危險發生率上限規定由萬分之6.5448(即萬分之8.181之80%)調降爲萬分之5.7267(即萬分之8.181之70%),其餘維持不變。
金管會自106年1月1日調降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下限至萬分之2.454(即萬分之8.181之30%)及新增上限爲萬分之6.5448 (即萬分之8.181之80%)規定後,爲合理反映保險業實際經驗,衡酌過去該險相關經驗資料,所以調降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含完全失能)危險發生率上限至萬分之5.7267(即萬分之8.181之70%),其餘維持不變。
生效日前經本會覈准、核備或備查之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應以調降保險費方式辦理,惟保險公司如通知保戶並確實取得保戶同意之意思表示者,得采提高保險金額等方式辦理。預期本次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標準修正後,將可提供保戶多元選項(降低保費負擔或提高保障金額),並依自身需求規劃適足保障。
金管會提醒民衆,傷害保險主要系提供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之保險保障,不包含其他非意外(如疾病等)所致之事故,故該類商品之保費相較於其他類型之人身保險低廉,民衆可考慮購買傷害保險來因應生活中可能存在之意外事故所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