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通報!陳元勝被開除黨籍,黃黎明、李雄光被“雙開”

以下爲正文

原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陳元勝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原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陳元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元勝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權爲親屬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利益;公器私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藥品認證、審批許可、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陳元勝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元勝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相應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黃黎明被“雙開”

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黎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黎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爲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踐踏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黃黎明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黎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湛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雄光被“雙開”

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湛江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雄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雄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爲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擅權妄爲,違規干預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違法建設處理、工程項目承攬、免予行政處罰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雄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雄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湛江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來源 | 南粵清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