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咖啡店慘案:00後少年持刀怒捅挑釁者駕車瘋狂衝撞摩托羣

昨晚,也就是2024年10月24日,在江蘇南通一家咖啡店門口發生了一起嚴重的持刀傷人及汽車衝撞刑事案件,在互聯網上引起巨大傳播和討論,有許多網友在後臺私信我們,說吃瓜吃不明白,想讓我們幫忙捋一捋,現在我就來幫大家把整個事情的起因經過結果和大家捋一下。

事先聲明:

“生命只有一次,切莫上頭,珍愛生命,現場看熱鬧有風險,切記”。

我們先看結果,據江蘇南通通州警方10月25日通報:2024年10月24日21時35分,南通市通州公安局接羣衆報警稱,朝霞路一咖啡店門口有人被刀捅傷。

經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男,23歲)與曹某某(男,32歲)等人因口角糾紛發生衝突,持刀將曹某某捅傷,隨後駕車將咖啡店玻璃門和停放在附近的多輛摩托車撞倒,在逃離現場過程中被警方控制。曹某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現場無其他人員受傷。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事件的起因:

這裡的康某某就是su7的車主,而曹某某現在看來是被誤殺的那個人,而徐某某是引發此次事件最重要的一個人,打嘴炮,罵人,羣裡挑事,約了線下,看康某某有刀,就沒出頭,另外一個人,穿黑色馬甲的人不幸殞命。

一個00後的小夥子,家裡給弄了個首付買了輛su7max,他平時也喜歡摩托車,也在一個摩托車羣裡,昨晚他就在羣裡發有沒有人願意跟你蹦一下,比一個直線加速(其實就是想裝一下,畢竟小米車那麼有名氣)。

然後羣裡有個三十多已婚有娃的就說他裝逼(此人就是徐某某),各種嘲諷,罵人家小夥“傻X,非得來找一下存在感”,說他摩托的購置稅都能頂他一輛車(其實就是一個騎春風sr500的)。

還嘲諷小夥”找家裡湊點錢付了點首付,又貸了70%的款,開個電車3秒破百,實在找不到存在感,來摩托車羣裡找人比零百來了?

你哪兒來的優越感“兩個人就越說越激烈,嘴賤男就給小夥發了一個定位,說你有本事過來。

誰也沒想到的是,小夥血氣方剛,準備硬鋼到底,小夥就開着su7過去了,見面後是一個摩托俱樂部,幾十輛摩托和人,兩個見面就開始爭執,小夥就拿出了刀,“嘴賤男”立馬慫了,說兄弟你冷靜一下,

而橙色衣服朋友(也就是徐某某的朋友)黑色馬甲的男人突然出來挑釁那麼一下子,徹底讓小夥情緒失控,小夥子感覺以多欺少,立馬就把黑色馬甲的人(看見刀了還衝)給捅了。

小夥上頭後,衝上他的su7把停在門口的幾十輛摩托全給連撞帶碾,還把一個咖啡店店用車給衝了,咖啡店的玻璃門也未能倖免,最後駕車揚長而去(後續是幾輛警車把小夥截停了),時間線到這裡,再後來就是警方出的通報了。

而事件的關鍵人物徐某某,雖然並未直接參與暴力行爲,但他的挑釁和辱罵無疑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在此次事件中充當打嘴炮第一人,看見刀以後秒慫,在得知朋友曹某某不幸身亡後,徐某某會不會反思自己可自責度過一生?

無論他的內心如何掙扎,都無法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還有就是現場那些無辜摩友的摩托車,應該有80%都損壞了被撞的,到時候會不會找到徐某某的頭上?我們不得而知。

對於這起事件,我們不僅要關注其暴力性和破壞性,更要深入反思其背後的社會問題和人性的弱點,網絡暴力、衝動行爲、缺乏法律意識等問題都在這起事件中得到了體現,現場看熱鬧有風險,切記,沒事兒別學徐某某在網上罵人,也別學那個黑色衣服那男的去明知危險還上去犯j挑釁,自食惡果,當然也別學01少年,網上不認識的人 儘量別去爭論,被狗咬了咱們就去打預防針,可不能去咬狗。

然後我們再來分析一下

裡面的關鍵人物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這起江蘇南通咖啡店門口的持刀傷人及汽車衝撞刑事案件中,主要人物康某某、徐某某以及不幸身亡的曹某某(儘管他已無法承擔法律後果,但分析其行爲對理解整個案件仍有幫助)可能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如下:

康某某 故意殺人罪:

康某某持刀捅傷曹某某,並導致其死亡,這一行爲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其刑罰通常較爲嚴重,可能包括無期徒刑、死刑等,具體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康某某的犯罪動機、手段、後果等因素。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擇一重罪處罰):康某某駕車衝撞咖啡店玻璃門和停放在附近的多輛摩托車,這一行爲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前者是指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後者則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由於康某某的行爲同時觸犯了這兩個罪名,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

其他可能的法律責任:除了刑事責任外,康某某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受害者家屬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徐某某 尋釁滋事罪或誹謗罪

(視具體情況而定):

徐某某在摩托車羣裡挑釁、辱罵康某某,並約其線下見面,這一行爲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誹謗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爲,而誹謗罪則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爲,由於徐某某的行爲同時涉及挑釁、辱罵和約架等多個方面,具體罪名可能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來確定。

其他可能的法律責任:如果徐某某的行爲被認定爲尋釁滋事罪或誹謗罪,他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他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康某某因被其挑釁、辱罵而遭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曹某某(已不幸身亡)

儘管曹某某已無法承擔法律後果,但分析其行爲對理解整個案件仍有幫助。曹某某作爲徐某某的朋友,在康某某持刀捅傷徐某某的朋友(黑色馬甲的男人)時,可能並未直接參與暴力行爲。

然而,如果調查證實他在事件中有挑釁、煽動或其他不當行爲,那麼他的行爲也可能受到法律的譴責(儘管他已無法承擔法律責任)。另外,曹某某的家屬可能需要就他的不幸身亡向康某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僅基於案件目前公開的信息和一般的法律知識,並不代表法律判決的結果,具體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法律程序、證據和法官的判斷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