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幹海馬、鯊魚翅當作“食材”攜帶入境

本報訊 國慶佳節將至,出境旅行、務工回國時喜愛購買特色食品的朋友要注意,有些特殊食材如攜帶入境很可能構成犯罪。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野生動物製品走私案,被告人孫某從國外務工歸國時,攜帶了大量幹海馬、鯊魚翅入境,最終因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孫某在外務工多年,臨近回國時,在當地購買了若干鯊魚翅與幹海馬想帶回國食用。此前,孫某所在單位在其出國前就針對哪些物品禁止攜帶回國對其進行過專門培訓。臨回國前,孫某的同事也再次通過微信對其作出過提示。但孫某還是抱着僥倖心理攜帶購買的幹海馬、鯊魚翅踏上了回國旅程,並選擇落地後走無申報通道入境。

北京海關在入境檢查時發現了孫某的異樣,便對其進行了查驗,在其行李箱中共查獲幹海馬300餘隻、鯊魚翅20餘隻,價值合計人民幣40萬餘元。經鑑定,上述幹海馬爲克氏海馬、太平洋海馬,魚翅則分別來自鼠鯊、尖吻鯖鯊,四種動物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中,屬於珍貴瀕危種類。

北京四中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孫某違反海關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運珍貴動物製品入境,其行爲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孫某在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且自願認罪認罰,悔罪表現較好,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並對其予以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北京四中院最終判決孫某犯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劉津寧 鄭冰冰)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孫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的數額爲40餘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較輕”,因此孫某被判處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除非持有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任何形式的攜帶、郵寄或者交易瀕危物種及其製品的行爲均違法。看似“珍貴”的食材背後,往往涉及野生動物的非法獵捕、運輸、交易等各個環節,這些違法犯罪行爲導致許多動物瀕臨滅絕,破壞了生態平衡。而個別羣體對野生動物製品的畸形消費觀念,又會進一步刺激非法貿易的猖獗。因此,法官提示,出國旅行、務工等人員回國時,應謹慎攜帶動物類製品,避免因不知情或僥倖心理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