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偵辦容積獎勵也雙標

(圖/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延燒,有民衆前往臺北地檢署控告總統賴清德和國土署長吳欣修涉犯圖利罪,指控他們分別任職臺南市長和臺南市都發局長時違反創設容積獎勵達220%,要求檢方以偵辦柯文哲標準接受檢驗。看來諷刺,容積獎勵合法或非法,碰到政治會轉彎,原本爲鼓勵民間參與建設的容積獎勵制度,如今檢方偵查也會有雙標。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以柯文哲涉犯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向法院聲押獲准,檢方所謂的「違背法令」到底是什麼法令?「容積獎勵」原本是一種利用容積來獎勵民間參與建設的制度,社會在建設的過程中,常會面臨許多公共問題,例如土地開發、開放空間不足、公共設施不夠、缺乏社會住宅等等,畢竟政府的經費有限,單憑政府之力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政府藉由提供容積獎勵參與建設,才能解決社會的公共問題。

都市計劃包括主要計劃和細部計劃,計劃的擬定和核定,具有相當的專業性,給予寬廣的自由裁量權。主要計劃由中央機關覈准公告,細部計劃則由地方政府召集學者專家組成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覈定。

媒體報導京華城的容積率,臺北市政府在民國80年通過都市計劃主要計劃,經內政部覈准公告,之後,京華城以智慧建築、耐震建築及綠建築取得三項標章,自提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北市府都委會研議通過給予20%容積獎勵,並經北市府公告。

北市府過去核準公告京華城案20%的容積獎勵,如今卻被指稱違背法令,若不是政治辦案,令人擔憂檢方不具都計專業,對複雜法令不解,恐怕最後是烏龍辦案,平白增添冤曲。

根據都市計劃法規定,各都市計劃內建築物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都授權由直轄市政府和內政部在施行細則中規定。內政部和全臺各縣市皆在施行細則中規範各種容積獎勵,獨獨臺北市沒有都市計劃施行細則,而是在「臺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規定,在都市計劃書或細部計劃自行規定容積獎勵,而沒有制定通案的規定。

在都市計劃法授權下,臺北市政府本來有權力對非都更案給予容積獎勵,但礙於北市獨樹一格的規範,以至於所有特殊容積獎勵都是在都市計劃和細部計劃中規定,不只是京華城,所有的都市計劃案皆如此,如果京華城案違法,那是否所有北市府的公務員與都委會委員都是「明知違背法令」?

檢方指控京華城案的20%容積獎勵違法,對照之下,賴清德任職臺南市長時創設220%容積獎勵,是否亦構成圖利?兩個案件案情雷同,卻有完全不同的司法待遇。

司法官不是學都計出身,未必清楚臺北市都市計劃法規的特殊性,若不尊重專業判斷就認定違法,恐怕一場冤獄正在形成。(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