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店滿街狂開、已被國稅局盯上 營業額逾20萬爲課稅門檻

▲夾娃娃機店近半年來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不過卻傳出同業競爭激烈、經營不善的狀況,恐怕將成爲下一個葡式蛋塔。(圖/記者黃君瀚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自去(2017)年下半年以來,夾娃娃機店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不過近期卻傳出因爲同業競爭激烈,各機臺主雖然投資門檻低、但鮮少人真正從中獲利,外界評估夾娃娃機風潮是「新世代的葡式蛋塔」。不過,財政部執導營業稅查覈的官員指出,機臺主須檢視自己跟一般固定場所承租人契約,若是營業事實列在己方且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門檻,就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稅。

根據財政部課稅標準而言,一般夾娃娃機、投籃機、娛樂機臺店在課稅上皆爲稅務編號「9329」的「細類遊戲場範圍,夾娃娃機店的子類編號爲「9324-14」,而其他遊戲機檯則爲「9324-99」。

不過,現今娛樂機臺店可分成3大類型,第1類爲專屬電動遊樂場所,例如經政府立案覈准通過的博弈電玩館,或是一般兒童也能遊玩湯姆熊歡樂世界等,此類皆爲經濟部所管轄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電子遊戲機,課稅標準是以其在經濟部登記之營業額爲定。

第2類則爲騎樓下的一般夾娃娃機店,通常是在路邊或是書局雜貨店旁,官員表示,此類是以自動販賣機無人商店的課稅標準做處理,各地區稽徵機關會隨時派人查定,若查出其營業人未事先向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與填寫「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臺數申報表」,就會要求補登記並做營業額調查,若營業額在每月20萬元以上,必須覈定適用統一發票。

第3類則爲現在最普遍的,由各店面地主以半年或一年租約方式,將1樓店面承租給選物販賣機或是夾娃娃機店的「場所代理人」,該代理人買下各夾娃娃機臺並擺在店內,再將各機臺以租約方式給有意願投資夾娃娃機的臺主

官員表示,第3類其實爲固定場所營業人,但由於難以判定營業事實是算在「場所代理人」或是「機臺主」,所以得看雙方的租約而定,若「場所代理人」在打契約時是將營業行爲歸類在「機臺主」,則機臺主要自行向當地稽徵機關登記;若契約未註明,則通常會以「場所代理人」爲營業事實,此時就是代理人自己要向稽徵機關登記稅籍。

另外,官員也提醒各夾娃娃機臺主或是場地代理人,必須在機臺上設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機器編號以爲識別,若經查定爲須繳營業稅者,也就是每月銷售貨物達20萬元、勞務8萬元以上者,必須登記並覈定適用統一發票。▼財政部官員指出,夾娃娃機必須要設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機器編號以爲識別。(圖/記者莊智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