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類移工可轉換 王鑫基:完成PCR檢驗免煩惱

臺南勞工局長王鑫基指出,得轉換由家庭類僱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惟僱主需安排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等防疫措施。(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爲減少人員流動防杜疫情擴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原於6月5日宣佈暫停移工轉換僱主等作業,但考量能者家庭照顧需求,及家庭較無其他替代人力,且不致有產業移工羣聚擴大傳染風險因素,指揮中心宣佈7月1日起,優先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

臺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指出,得轉換由家庭類僱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惟僱主需安排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等防疫措施;至於其他產業移工仍暫緩轉換,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

黃偉哲市長提醒家庭類僱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家庭類移工應辦理以下事項: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承接家庭類移工之新僱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僱主支付。

僱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僱主應負僱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僱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僱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接續處理。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僱主應依僱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勞工局王局長鑫基進一步提醒,新僱主若未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且勞動部將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及廢止名額。另僱主如果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但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者,仲介公司將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另臺南市共有17家指定檢驗機構,請僱主和仲介務必共同遵守相關防疫措施,一同爲國人及移工的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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