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新型態 散佈性私密影像納保護令

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日召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王家瑜攝)

由於數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漸增,已成爲家庭暴力新型態,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2日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散佈性私密影像」納入聲請保護令範圍,並擴大家庭成員定義,增訂納入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配偶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應適用本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將提報院會討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制定後歷經6次修正,立院本會期進入第7次修法,此次修法重點,除同性婚姻伴侶納入家庭成員定義外,最重要的是防杜性影像遭散佈的相關保護措施,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爲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佈的相關保護措施爲保護令類型。並增訂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時力立委王婉諭指出,我國在2019年5月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配偶在家暴防治法受到的保護仍有差別;現行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被他方姻親施以暴力時可聲請保護令,但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不承認同性配偶和對方是姻親關係,因此產生差異。

爲因應實務需求,本次針對家暴法第3條的家庭成員定義,增訂納入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配偶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應適用本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

另數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漸增,已成爲家庭暴力新型態。本次修法重點是將性私密影像納入第14條保護令相關條文,增列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還有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

審查會還通過5項附帶決議,其中1項請衛福部增訂相關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傳相關證據;法院亦得請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議,以核發適切可執行的保護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