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泄漏柯文哲案情違反偵查不公開? 相關爭議一次看

臺北地檢署。(圖本報資料照)

前臺北市長、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羈押禁見,《三立新聞》記者馬鬱雯獨家報導檢方查扣柯的隨身碟,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事後面對外界質疑,她稱經營檢調線7年。北檢依泄密罪主動分案調查,16日傳喚馬鬱雯到庭說明,結束後馬不發一語離開。(黃世麒攝)

近日部分媒體報導民衆黨主席柯文哲之案情,內容包括有紀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的隨身碟,以及檢廉至銀行查扣保險箱等事之報導,引發社會議論。經臺北地檢署傳喚5名記者初步查證後表示,本案偵辦團隊絕無泄漏偵查內容之情事;至於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之天職,而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之真實身分,檢方予以尊重。而本文就偵查不公開相關爭議,整理如下,讓讀者易於瞭解閱讀:

●偵查不公開之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此即爲「偵查不公開」之法律依據。而法務部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示其理由爲基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或被害人之名譽隱私,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記者是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原則上,負有偵查不公開之義務者,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被告或犯嫌是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並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不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檢調得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得曉示如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之可能影響。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因爲檢調的告知,變成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則有爭議,此與本文較無關係。

●偵查不公開之例外

規定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總共訂有7種情形,例如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或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羣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認有澄清之必要等等。

此時偵查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佈新聞。

●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法律效果

刑法第132條、第316條之泄密罪。如爲公務員另應負行政、懲戒責任。

●記者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處理

據上所述,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主要是檢警調人員,被告和媒體記者並不負偵查不公開之義務。北檢傳喚媒體記者赴地檢署詢問,乃是以「證人」身分請記者到庭,說明他們撰稿之依據及消息來源。

●記者有無義務透露消息來源?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問何人,均有爲證人之義務,拒絕證言最高可罰3萬元。證人具結之後如果說謊,會構成刑法僞證罪。

是以,檢方傳喚記者到庭說明消息來源,記者既不能說謊,否則應負僞證罪之責任;原則上也不能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否則會被罰3萬元。

刑事訴訟法另外還規定有「拒絕證言權」。也就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第182條,證人於一定條件之下,可以拒絕證言。例如個人在教堂向神父懺悔,神父可以拒絕向法院透露懺悔內容,醫師對於病人病歷可以拒絕透露內容。

關鍵爭議在於,法律規定可以拒絕證言之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但沒有包括媒體記者。因此,記者可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拒絕證言?也就是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

根據林孟皇法官在2006年在《司改雜誌》63期的論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就記者未加以規定可否拒絕證言,屬於立法未能因應時代變遷而產生之法律漏洞。他認爲,需視作證內容是否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是否與案件有密切關係而定,例如是否公共監督領域之報導、是否牽涉國家機密與安全等,均應列爲考量之因素。

●本案情形

在本案情形,北檢最後澄清,記者報導之「消息來源」均非來自北檢、廉政署、調查局及法院等相關公務人員。換言之,檢警調在本案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而消息來源到底是誰?北檢說,「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之天職及新聞倫理要求,而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之真實身分,宜予尊重。」

亦即,北檢的結論是,記者消息來源絕對不是來自公務員,至於消息來源到底是誰?記者拒絕透露,檢方也予以尊重。似乎認爲,在本案中,記者對於消息來源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的拒絕證言權。

●檢討

早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即要求落實偵查不公開,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成效等等。不過,是否能遏止亂象?則令人質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