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善必有餘慶?看看救總的下場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華救助總會自1950年成立迄今,已逾70個年頭了,人生七十古來稀,古時活到70高齡的人並不多見,而公益慈善團體成立營運迄今超過70載,更屬難能可貴,時人推崇備至。

救總成立歷史悠久,在國內是老字號的公益慈善團體,歷經我國政府風雨飄搖,天災人禍頻傳而物資嚴重缺乏的年代,始終以救災、救難爲宗旨而從事人道關懷、救助服務不遺餘力,自2004年起連續多年榮獲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評鑑優等,並於2009年榮獲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獎」。

原以爲積善必有餘慶,誰知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救總終究不敵時空環境變遷與政黨勢立消長,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諸多違法謬誤的理由,認定爲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如今回想起來,行政院當年頒給救總「永續發展獎」加以肯定,現今則認定其爲附隨組織而隨時要將其抄家滅門,收歸國有,這「永續發展」四字,聽來格外諷刺,令人鼻酸。

細究黨產會認定救總爲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無論在程序或實體面都有極爲明顯重大的違法瑕疵,舉其要者,有幾位「未參加」法定聽證程序的黨產委員,竟「參與作成」認定救總是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等同是未參與審理卻參與作成判決,視正當法律/行政程序於無物,架空黨產條例要求的法定聽證程序實質功能。

黨產會自知其處分理由甚爲薄弱牽強,竟於行政處分作成之後,未經召開聽證程序而逕自追加補充救總是附隨組織的理由,剝奪救總辯駁機會,對照今日司法院一再推行各種滿足程序正義及人民訴訟權保障的修法措施,黨產會前述作爲明顯背道而馳,其爲達成目的而不惜公然違法硬幹,法院不予糾正而仍爲其違法行徑背書,實在令人痛心。

根據黨產條例規定,「附隨組織」指的是「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黨產會既認定救總是「從前的附隨組織」,基於舉證法則,黨產會自應舉證證明救總符合:一、「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二、「非以相當對價轉讓」;三、「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以上三要件均須兼備,缺一不可。

然而,救總到底是如何地爲國民黨所「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何人被控制?什麼財產被控制?何種業務經營被控制?又是何時、何地、何人、用何方法,「非以相當對價轉讓」?又是如何「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

黨產會迄今仍語焉不詳,含糊其詞,未舉出具體確切的證據證明其所爲認定依據何在,而是一再重複跳針其所謂黨國體制、以黨領政等空洞說詞,甚至說詞一變再變,各種版本莫衷一是,已難取信於人。

更何況,「從前的附隨組織」在邏輯概念上,應僅限於適用「私法人」,不適用「公益法人」,因爲「公益法人」並非營利事業,而無出資額或股份,實無可能以對價轉讓予他人經營。依吾人的生活經驗,曾聽聞有人出錢買公司或財團收購企業,從沒聽說有出錢收購公益法人。

救總是貨真價實的公益法人,這點毋庸置疑,自無可能符合「從前的附隨組織」概念。黨產會無視此一事實,仍作成救總是附隨組織的認定,嚴重悖離生活常情,法院不察而爲其背書,所謂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莫此爲甚。儻所謂天道,是邪非邪?(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