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深夜禁區浮潛捕漁 恐遭罰50萬元

基隆市警局二分局28日晚間發現民衆違規在和平島海域浮潛。(基隆市警察局提供/張志康基隆傳真)

員警向胡男表示,該處海域有明確規定禁止下海、採集及捕漁。(基隆市警察局提供/張志康基隆傳真)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28日晚間10時許獲報,表示有民衆在和平島公園海域浮潛,由於時間已逾2小時,擔心其發生意外,會同海巡署八尺門安檢所及和平島公園員工到現場。待該名男子上岸後,發現其違法在禁止下海及採捕的地區捕漁,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送辦,恐遭裁罰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市警局二分局和一路派出所所長陳志峰表示,28日晚間10時許獲報,表示和平島公園海域有一名不明人士在浮潛,且已經超過2小時還沒上岸,擔心發生意外,便會同海巡署八尺門安檢所及管理和平島公園公司員工趕至現場。等到晚間11時許,纔看到該名男子上岸。

陳志峰與警員鄭旭翔、潘禹叡上前,請該名男子出示身份,才知道這名胡姓男子,住在桃園市,身上穿着潛水衣、蛙鞋、鉛塊等全套裝備,並手持合格漁槍,且隨身的網袋裡還有漁獲,認定胡男在限制水域範圍下水浮潛並捕漁,將胡男以違反《漁業法》第9條規定,將相關事證函送漁業署及基隆市政府裁罰。

陳志峰說,員警問胡男爲何晚上跑來和平島浮潛?胡男表示,他原本以爲當地是可以浮潛的,所以纔會準備全套裝備下水。陳志峰問他沒看到附近的警示看板嗎?胡男則辯稱,以爲那是警告颱風天不準下海的。

依《漁業法》第65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呼籲,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才能玩的開心又安心,對於陌生海域需多加留意,避免意外發生;另對於民衆所持有魚槍須定期向警察局換髮執照,如因違法持有,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而受罰,千萬要留意。

基隆市政府產發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長蔡馥嚀表示,該處是北觀處所屬的和平島公園範圍,類似這樣的案件,可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罰鍰。